孫效智觀點:「拔管案」的有問題和沒問題─台大校長遴選爭議之反思

2018-05-02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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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自主聯盟1日中午於台大傅鐘下召開記者會,現場民眾、師生手舉標語。(吳尚軒攝)

台大自主聯盟1日中午於台大傅鐘下召開記者會,現場民眾、師生手舉標語。(吳尚軒攝)

一、迴避與資訊揭露爭議:

1 資訊揭露問題

1) 誰有主動揭露義務?依《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校長候選人的產生沒有毛遂自薦的管道,只能由第三者推薦。推薦人(團體)應附上「校長被推薦候選人資料表」,裡面應包含被推薦者之個人資料表,然而,推薦人並沒有在個人資料表中揭露管中閔擔任台哥大獨董職務。所以,不是管中閔沒有揭露,也不是他要隱瞞什麼,是推薦者沒有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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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按上開細則106.9.4之前版本第9點規定,遴選委員會委員如果認為有具體事實足認特定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得主動提議,經本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但這點規定凌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之規定,因此於 106 年 9 月 4 日被教育部以臺教人(二)字第 1060109645 號函要求刪除。換言之,是教育部自己廢掉了遴選委員會的委員主動揭露特定委員必須迴避的權限。請參考台大遴選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會議記錄討論事項二(一)。

3) 上市公司獨董是公開資訊,在遴選過程中任何人皆得而知悉,是否還有主動揭露之必要?管中閔當然得主動揭露,但一方面來說,他無此法定義務。而即使以道德標準視之,管中閔是在遴選過程徵件前後才被學校同意擔任台哥大職務,換言之,學校同意他擔任該公司董事及其他兩項職務並非歷史久遠而已被人遺忘之事,在此事被用放大鏡檢視之前,管無由認為自己還需主動揭露。

4) 台大遴選委員會於107.1.31第五次會議中揭露以下訊息與決議:

(1) 管中閔在106.10.2之後知道學校同意他擔任台哥大三項職務(獨董、審計委員會委員、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2) 遴選委員有些知道,有些不知道此事。事實上,在遴選過程中這本來不是一個被注意到的議題,是管當選後才被掀出來的。它不是個議題的原因也很簡單,遴選委員會只能依法規進行遴選,並依法規處理迴避事宜。教育部自己在去年就以不符合法規為由,拔除了遴委會委員相互揭露是否應迴避之權限,何由再要求遴委會用超法規之道德標準去處理迴避爭議?

(3) 遴委會以多數決表決通過以下決議:管中閔雖然知道自己被學校同意擔任獨董,其未主動揭露難認對投票有影響。

(4) 反思:管擔任台哥大職務既然是公開資訊,且教育部要求台大嚴格依法進行遴選,不得凌駕《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而依該辦法第6條規定,蔡明興遴選委員與管中閔校長候選人之間具有的公司副董事長與獨董的利益關係均不屬於依法需迴避之事項,遴選委員會無由特別關注此一議題。至於該利益關係對選舉有何影響,遴委會亦以多數決主張,難以認定有何影響。而就算有什麼影響,教育部去年先不許台大在遴選作業細則裡以超法規的方式賦予遴委彼此糾舉迴避的權限,現在又憑什麼要以超越法規的方式來否決遴委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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