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在蔡英文總統第15任總統就職演說中,再次宣示將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決議,要讓司法體系更加符合人民期待。其中,被蔡總統定性為改善司法體質的「法官法」,已於108年6月2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此次修法,共計新增17條、修正33條、刪除1條,異動條文即達51條。這是2012年1月6日「法官法」施行以來的第一次修正,被視為是推動司法改革的重要里程碑。依據「法官法」第103條第2項之規定,「法官評鑑制度」將於今年7月份實施。屆時,人民可直接請求對法官進行個案評鑑。
「法官評鑑制度」創設緣由,是因陸續發生法官收賄醜聞、幼童性侵案之判決結果與人民的社會價值觀發生極大落差,整個司法體系遭到社會大眾的質疑,產生重大司法信任危機,欲藉由法官評鑑制度淘汰不適任法官,維護司法風氣,提高司法公信力,以挽回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其目的,也是在落實憲法第80條維護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保障法官獨立之身分地位,以確保人民能受到公正審判之權利。
「法官評鑑」之理念,於法官法第1條即明白宣示:建立法官評鑑機制之立法目的乃是為維護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保障法官之身分,以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藉由公平客觀之程序,對行為不當且情節重大之法官予以個案評鑑,並依評鑑結果為適當處理,以維護良好司法風氣、提高司法公信力。
「法官評鑑」之功能,係要透過設立「法官評鑑委員會」本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依法行使職權,給予受評鑑法官應有的程序保障,將不適任法官逐出「審判獨立」的保護傘,並確保其他法官不受人民懷疑的基本尊嚴。藉此也宣示不得因評鑑而影響審判獨立,以貫徹憲法第80條保障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二、「法官評鑑制度」之介紹
(一)、交付評鑑之情事:
要將法官送交個案評鑑,不能僅憑法官審判之當事人之喜怒而恣意妄為。法官法有明定須符合第30條第2項的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方得為之:
1.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之情事。
2.法官有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情節重大之情事。
3.法官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未辦理辭職、退休、或資遣規定。
4.法官在任職期間參與政黨、政治團體、或其活動;違反兼職禁止規定;法官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或違反守秘義務,情節重大。
5.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