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今(29)日二次釋憲,大法官宣告我國「通姦除罪化」,並列出5大關鍵宣告違憲理由。分別為世界潮流、性自主權、非重要法益、不符比例原則與性別差異。
大法官5大關鍵理由指出,2002年時的相關釋憲,於多年後已發生重大變化,就其他國家而言,國際間如韓國憲法法院、印度最高法院等已相繼宣告通姦罪違憲,我國相關法制亦有演進,例如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後,婚姻不僅僅是承載社會功能之制度,更是個人權利、人格之展現,故系爭解釋有予檢討之必要。
第2個理由指出,刑法行為規範部分限制憲法第22條保障之性自主決定權及隱私權;制裁規範則構成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限制。對前開權利之限制,應採較嚴格之審查;第3個理由為該法目的在於規範夫妻間之忠誠義務,以維持婚姻與家庭制度,惟社會與法制變遷之下,難認為係合乎憲法價值之特定重要法義。
第4個理由表示,雖然該法立法原因合憲,但不合乎比例原則,就一般預防及特别預防而言,均無助於維繋婚姻家庭;其所欲達成之目的,亦可藉由民事方式達成,故系爭規定一之刑法手段,並非最小侵害手段;系爭規定一採自由刑之處罰方式,與其欲保護之利益間,不符狹義比例原則。
第5個理由指出,該法實際上形成判決有罪之女性被告多於男性被告之性別差異,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