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規定違憲,立即失效。
民國91年司法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曾對刑法通姦罪做出合憲解釋。但包括台灣苗栗地方法院陳姓法官共10多名法官及1名林姓男子認為通姦罪有違憲疑義,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於今年3月間進行言詞辯論後,下午在憲法法庭宣示釋憲結果。
台灣民意對通姦除罪化議題正反意見兩極,不過目前亞洲非回教國家中,僅剩台灣尚未除罪,台灣婦女團體也一再疾呼通姦除罪,如無法立即廢止,應刪除《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以免造成通姦撤告只讓配偶受惠,第三者仍須受《刑法》懲處爭議。
在言詞辯論程序中,聲請釋憲的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認為,婚姻應是私事,夫妻是否忠誠也是私事,尤其對於對於《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更「只是滿足提告者對於小三、小王的報復心態,法律為何不規定可以單獨對小三、小王撤告?」
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則指出,法務部近3年民調都顯示反對廢除通姦罪的比例是8成2、7成7、8成5,民間機構的民調也顯示有6成9反對廢除,因此法務部反對通姦除罪化。
司法院刑事廳長彭幸鳴也在言詞辯論程序中表示,通姦罪被判刑的女性有826人,男性則為713人,通姦罪是以性別做基礎,所出現的差別待遇,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原則;最高法院退休法官許幸惠則反對廢除通姦罪,「結婚就要受規範,通姦形同傷害家庭,而家庭是國家、社會的基石,必須用刑法保護」
司法院大法官29下午做出釋字791號解釋,宣告《刑法》239條,因違反《憲法》22條保障之性自主權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另《刑訴》239條但書,因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原則,又因《刑法》239條違憲,失所附麗,亦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