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29日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認定《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規定違憲並即刻失效,引發如「鼓勵通姦」、「家庭崩解」、「無法可管」等疑慮。對此,司法院29日特別在臉書針對釋憲結果製出5張「說明梗圖」,並針對民眾的各式疑慮做出詳解。
司法院在臉書貼文表示,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後,成為各界討論焦點,司法院在看過民眾的各種疑慮後,彙整出幾個較頻繁出現的疑問並做出Q&A,希望能破除民眾的疑慮。
對於未來通姦是否將無法可管,司法院解釋,通姦罪雖然違憲,「但不代表以後就可以無法無天」,通姦配偶仍將受到民事法的限制,有通姦行為者仍可能因為違反婚姻中的忠誠義務,而必須以金錢賠償受害配偶。司法院也說明,過去10年間,一審通姦罪成的3165人中,有99.94%的通姦判決結果皆是得易科罰金,只有2人是判刑超過6個月。
對於大法官會議在2002年對通姦做出的釋字第554號解釋,司法院則在29日說明,隨著社會跟各國的發展,婚姻之中「個人人格自主」之重要性已更受肯定,「婚姻的社會功能」亦逐漸相對化,且近來憲法的權利保障都持續加深加廣,因此大法官認為應與時俱進,有必要重新審查通姦罪的合憲性。
至於大法官是否在「鼓勵通姦」?司法院則強調,大法官肯定婚姻家庭應受憲法保障,也肯定過去約束婚姻忠誠的正當性,並無鼓勵通姦。另一方面司法院也說明,大法官亦肯認婚姻自由是憲法權力,因此一個人是否、跟誰結婚、兩願離婚,以及跟配偶一起經營婚姻關係,如配偶間親密關係、經濟關係及生活方式等的權利,也都受到憲法保障。
對於大法官究竟為何要宣告通姦罪違憲,司法院則說明,比起用刑法處罰通姦行為所帶來的利益,通姦罪對個人性自主權及隱私權的損害顯然更大,因此大法官認為通姦罪不符「比例原則」衡量,宣告違憲。
而婚姻家庭制度是否將由此崩解?司法院則指出,通姦除罪化是各國趨勢,也是性別意識提升的重要指標。南韓在2015年廢除通姦罪後,整體離婚率反而微幅下降,「由此可證,韓國廢除通姦罪後,婚姻家庭似乎也沒有因此崩解。」
司法院也說,刑罰雖然有一定程度嚇阻通姦的作用,並可以維護婚姻忠誠,「但性事上的忠誠義務並非婚姻的全貌」,故司法院強調,要維持婚姻,更多靠的是配偶之間努力相互溝通、理解,「違反忠誠義務雖然可能危害、破壞親密關係,但不絕對影響婚姻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