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偵辦兆豐銀行違反洗錢防治法案件,今(22)日上午10時30分舉行記者會指出,查無兆豐銀行相關人員和本國人,涉有幫助洗錢之犯罪事實,全案予以簽結。
本案起源於,兆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紐約分行」涉洗錢,於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暑(DFS)首季一般業務調查中,被指控2012年涉及違反《銀行保密法》及《反洗錢法》,遭重罰新台幣約57億元。
北檢針對去年11月行政院「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督導小組」第9次會議紀錄,公布2012年至2014年間,兆豐銀行紐約分行與巴拿馬市箇朗、巴拿馬2間分行,匯款交易筆數共17033筆。然而北檢上月公布此部分調查結果,查無不法。
根據檢方調查,交易中有17027筆試其他同業經由紐約分行清算付款之轉匯款,僅有6筆是兆豐銀行其他海外分行的非台籍客戶,以紐約分行為中間付款進行匯款。而匯款人均非兆豐銀客戶,無法得知匯款人國籍。
檢方針對「受款人」、「匯款行」、「非台籍受款人有台籍最終受益人」三部分屬本國籍為條件進行清查,逐筆分析相關匯款交易後,認定查無不法。
另外,北檢也在去年12月2日,依涉犯金控法的背信、收受不正利益、洗錢防制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違反營業秘密法、內線交易等罪嫌,起訴前兆豐董事長蔡友才、前主任秘書王起梆和紐約分行經理黃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