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2)106年《廢棄物清理法》修法後的第30條:
「事業委託清理其廢棄物,應與受託人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責任。如受託者未妥善清理,且委託事業未盡相當注意義務者,委託事業應與受託者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
至於卜蜂公司發言人說「支付了符合行情的清除費用」,也未必是真。依照彰化地檢署去年12月的起訴書內容,是原本配合的處理公司要漲價,才會透過掮客改委託收費較低的業者處理。而一家1年稅後純益可達10億元的大廠,卻為了省5000萬元廢棄物清理費做出違法的事,信譽掃地也真是失算。
不愛惜商譽,終究要付出代價
不止卜蜂公司,多數企業到現在為止都還沒意識到自己的責任,還是委託清除之後就不管了,就賭看看有沒有被抓到而已。今年4月彰化地檢署再度起訴一起規模更大的汙泥棄置案,委託清除的多是知名光電、機械廠。貪圖自己省錢、方便,卻把汙泥棄置在水源地汙染灌溉及飲用水,對環境及廣大不特定人民的損害,已遠遠超過他們所省下的那些清除處理費。
就在卜蜂公司開記者會為汙泥案道歉時,場外有反對卜蜂在花蓮設養雞廠的居民抗議,再也沒有居民相信這家公司會做好環保。不愛惜商譽的業者,也不會是受歡迎的業者,終究還是要付出代價的。
*作者為獨立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