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法治國家通常是以警察來處理民眾抗議,就算發生暴亂,一般來說也不會調派荷槍實彈的軍隊對付國民。以前年開始在法國風起雲湧的「黃背心」之亂為例,法國終究僅以警察對應走向暴力化的反政府示威。不過美國史上確實有動用軍隊對付抗爭者的先例,像是後來的二戰名將麥克阿瑟(Douglas MacArthur)就曾在1932年率領上千部隊與5輛戰車,在華府驅散要求政府支付承諾戰爭津貼的一戰老兵,當然還造成至少兩人死亡、數百人受傷;1992年時任總統的老布希(George H. W. Bush)則根據《反叛亂法》,調兵鎮壓同樣因為種族歧視與執法過當引發的洛杉磯暴動,最終造成63死、兩千多人受傷。
不過在1992年之後,美國不曾再調派正規軍對付暴力抗爭,直到川普今年6月1日在白宮玫瑰園高舉「法律與秩序」,聲稱無法繼續容忍暴徒與軟弱無能的民主黨地方政府,准許美國總統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動用軍隊與國民兵平亂的《叛亂法》,才又被拿上檯面,美軍何時會出動驅散抗議者,也成為美國輿論最近一週最關心的一個問題。
早在1807年訂立的《叛亂法》(《美利堅合眾國法典》第10編第251至255條),允許美國總統將對付外敵的軍隊用以平定內亂與執法,兩百多年來總共被引用20次。19世紀共有5位總統引用8次,20世紀則有6位總統引用了12次。歷任總統們在國內動用美軍的原因,包括19世紀早期的平定內亂與鎮壓與原住民的衝突,到後來的處理勞資衝突,執行法院的廢除種族隔離命令,鎮壓金恩博士(Martin Luther King Jr.)遭到暗殺之後的暴動等等。
既然美國史上有11位總統都引用過《叛亂法》調派美軍執法或平亂,其中還包括人氣總統甘迺迪(John F. Kennedy),老布希不也動用美軍鎮壓洛杉磯暴動,那麼川普能不能同樣引用《叛亂法》派兵維持他心目中的「法律與秩序」呢?根據《叛亂法》的規定,如果美國總統要派兵到各州平亂,必須由各州議會或州長(在議會無法召開的情況下)提出請求,這也是1992年老布希派兵的原因—當時加州州長威爾森(Pete Wilson)在警力與國民兵已然維持秩序的情況下,主動向聯邦政府求援。
光是這個條件,川普就沒有辦法達成。除了佛洛伊德命案的發生地明尼蘇達州,州長沃茨(Tim Walz)並未向聯邦政府要求出兵,包括紐約州州長郭謨(Andrew Cuomo)、華盛頓州州長英斯利(Jay Robert Inslee)、德州州長艾伯特(Greg Abbott)、奧勒岡州州長布朗(Kate Brown)、俄勒岡州州長布朗(Kate Brown)、伊利諾伊州州長普利茲克(J.B. Pritzker)甚至明白表示,不需要聯邦政府出動正規軍。在地方諸侯沒有點頭、甚至不認為州內發生叛亂的情況下,川普顯然無法引用《美利堅合眾國法典》第10編第251條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