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少子女化學生人數逐年減少,為紓緩減班超額所帶來的影響,各縣市政府控管專任教師員額改聘代理教師,以國中小為例,按照教育部截至107學年度的統計,國中小長期代理教師人數早已超過1萬8000人,近國中小總體教師人數15%,然而他們的聘任條件及勞動權益,卻始終不被多數的教育主管機關重視。
根據2020(109)年6月1日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公佈的調查結果顯示,縣市政府自聘(不含教育部專案補助) 的代理教師,在聘任 (初聘、再聘、兼任導師與兼任行政)態樣上,絕大部分的縣市一直沒有給足完整一年聘期及薪給,這些縣市政府不外乎以財政困窘,無法支應相關人事費用作為理由,但這樣的說法是否必然成立?值得進一步探究。
依「教育基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縣市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並保障專款專用,另外「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縣市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23%,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縣市政府的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基金應設專帳管理。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的資金來源,參考現行「預算法」、「財政收支劃分法」、「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管理法」及各縣市政府地方自行訂定「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等規定,主要有地方稅、規費、中央政府一般(特定)教育補助或統籌分配稅款。
也就是說,各縣市政府教育經費基本需求項目大致可分為:「基本人事費」、「基本行政支出」、「退撫及福利支出」及「私立學校教職員公教人員保險保費補助」,而這些需求項目的總額比率,於量入為出的前提下,被規定應依歲入淨額設有編列下限,經費來源除相關補助外,需仰賴縣市政府的稅收及規費,而相關教育經費則需置於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有一種說法是認為,依照「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一般教育補助並不限定支用方式及項目,因此經過分配,挹注的經費並無法真正運用在需要的缺口,另一方面,縣市政府在選票及政策考量下,基本上很難調增相關規費的徵收,又加上地方產業特性及區域發展,自籌財源有限的情況下,自不足以給予代理教師完整一年聘期。
但由於各縣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的編列,多採取「附屬單位預算」模式,以至於公告的財務資訊,因為涵蓋於總體人事經費預算內,相對不易理解其使用脈絡,是否如此,令人存疑。
實務上,為因應少子少化,縣市政府依規定得控留8%的專任教師員額編制數改聘代理教師,依照「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這些應用於專任教師的人事費用,本來就已經依核定員額編列,僅不過應全數用於改聘的代理教師,為什麼會淪為無錢可用?
我們都清楚代理教師不可能因為學期的結束,就沒有教學輔訓及維繫校務運作的需求,其工作性質本具有連續性不容任意割裂,有完善的師資結構及薪給、良好的教學設備,才有助於學生學習,因此,基本人事費到底如何支用?是否真如所言,因不足以支應而無法給足代理教師完整一年聘期?或其實是不當挪用?各縣市政府都應該說清楚、講明白。
*作者為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法務中心副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