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參與審判」已經蔡英文總統宣示,將為接下來司法改革的重點,因為個人過去在司法院刑事廳服務期間,曾經參與過司法院「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研議過程,謹就自己所知,分享司法院對於人民參與審判的理念與規劃,以及決定採現行「國民法官」制度的理由。
「共同討論」或「獨立評議」?
人民參與審判議題的最重要爭點,就是我們應該採用什麼制度模式?是人民加入與法官一起全程審理、討論,並做出決定的「參審制」,還是讓人民組成的陪審團獨立認定事實「陪審制」呢?
我們可能經常聽到一種說法,人民參與審判,就應該要讓人民最深度地參與,那麼,將認定事實的權限完全由職業法官手中交到陪審員手上的陪審制,就是最深度參與的制度,也就是最應該採取、最適合我們的制度嗎?在這裡,謹先提出幾個過去經常被忽略的事實,澄清以上的說法,再說明我所知道的「國民法官」制度理念與規劃。
人民參與審判的歷史發展
首先,從長年外國的歷史發展經驗,得出兩個重要的觀察結果,第一:逐漸消逝的陪審審判;第二:參審「共同討論」,就是對陪審團「獨自評議」的進化。
陪審審判在歐陸的擴張與消退
現代陪審的母國為英國,陪審的散播主要是兩條途徑,其一,是隨英國的海外殖民擴張至各殖民地;其二,是歐陸各國在18世紀末到19世紀間,基於自由民主理念,陸續仿效英國引進陪審審判,因而在許多國家發揚光大。但缺乏英美普通法傳統的歐陸法各國很快就面臨了水土不服的困難,各國為了與自身的法制、文化相調和,才轉而改採參審制度。
德國、法國等許多國家轉而採用參審制,最近引人注目的例子是,丹麥在幾年前為了解決陪審團判決不附理由的問題,將陪審變更為參審制,挪威政府也於2017年通過將二審陪審修正為「人民與法官共同討論」的參審的議案,從2019年起,該國實施100多年的刑事陪審審判正式走入歷史。至於比利時、奧地利這些國家,儘管仍維持重罪陪審審判,但是讓法官與陪審員在評議室裡共同討論,內涵與原本英美的陪審制度已有很大的不同。
因此,世界各國的參審制度都是從陪審孕育而生的,是因應實際需要而對陪審的進化與改造。
陪審審判的消退
另一個觀察,則是即使在英美法系國家,陪審審理的範圍也不斷減縮,逐漸讓位給其他的紛爭解決機制。例如在現代陪審的母國英國,陪審制的適用呈現不斷衰退的現象,到19世紀後半以後,除了涉及詐欺、誹謗、誣告、不法監禁等一小部分的事件外,民事案件已不行陪審審理,在刑事領域,無庸進行陪審審理的案件範圍也不斷擴大,迄今刑事案件也不過百分之1左右的案件適用於陪審審判;於2003年通過的「刑事司法法」(Criminal Justice Act 2003),即明定在重大複雜的詐欺案件,法院得在考量審理所需花費的時間與案件複雜程度後,命不行陪審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