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思帆觀點:我所知道的「國民法官」制度理念與規劃

2020-06-15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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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南非,則更是在獨立後就放棄了陪審的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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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聯邦法院,民事陪審已減少到百分之一不到,在刑事領域,適用陪審的案件數也不斷減少,1971年聯邦地院有百分之9.6的案子採陪審審理;到了2015至2019年,這數字僅剩平均百分之2.1,至於其他百分之97.9的案件,除了法官審理外,大多讓位給一種新興的制度「認罪協商」。很多人努力主張陪審制,但是他們不會告訴你,他們談論的只是在不到百分之2.1的範圍內的事情,也不會告訴你,另外百分之97.9發生了什麼事?真相是,因為陪審審理對絕大多數的被告過於昂貴而無法負擔,也少有能承擔這種訴訟的律師,大多的被告寧可用認罪來換取比較輕的刑,這可能無關公平正義,只關係檢察官與辯方的籌碼與談判技巧

美國紐約法院陪審團24日判決好萊塢色魔製作人溫斯坦有罪(美聯社)
美國紐約法院陪審團24日判決好萊塢色魔製作人溫斯坦有罪。(資料照,美聯社)

人民參與審判從「獨自討論」轉向「共同討論」

探索這個歷史流變的原因,就必須追溯到公正審判的要求、防免審判者濫權的適法性控制。過去自由主義者曾滿心期待陪審團可以對抗君主專制與威權,陪審是民主的象徵、人民主權的體現,反映革命的崇高理想與對權威的不信任;對於革命者來說,象徵「人民意志」的陪審是至高無上的,因此,陪審團的判決也不需要由說理來辯護。

但歷史的發展如何呢?幾乎在引進陪審審判不久,法國就出現「民粹審判」,於大革命期間,「革命法庭」就曾以「人民的意志」,將成千上萬異議份子送上了斷頭臺。所以,在最極端的情形下,無論法官或陪審團都可能發生濫權的問題,「法官=權威」、「人民審理=反權威」這樣的兩極劃分,顯然忽視審判權威的來源,是源自職司審判者所掌握、能決定他人有罪或無罪、罪刑輕重的權柄;而非取決於審判者是出身職業法官或來自群眾

濫權、專擅與誤判,可能來自偵查機關的違法濫權、造成誤導的證據,但最根本的問題,是審判者的主觀偏見、偏執、傲慢以及各種的心理偏誤。

所以刑事訴訟法才賦予法院對裁判說理的義務、讓當事人可以對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提出上訴,以及要求法院認定事實要符合經驗法則、論理法則,這些都是控制審判者依法公正審判,防止專擅、濫權的機制。

相對來說,「陪審團獨立討論」的陪審審理不會提出判決說理,也不能直接對事實問題上訴,因此,我們永遠不會知道陪審團是否像「十二怒漢」(12 Angry Men)的劇情一樣,當其他陪審員都興致闌珊只想回家的時候,只因為一位充滿正義感的陪審員力挽狂瀾,就有了充分周全的討論?是否陪審團考量了有瑕疵的證據?是否混雜了個人的主觀好惡偏見?又是否有一位專業權威或意見領袖領導、影響其他陪審員的意見?因為,這一切深藏在陪審評議室的密室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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