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述恩觀點:國民參審法草案的重重矛盾

2017-12-29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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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觀審到參審或陪審,許多矛盾待解。(截取自司法院人民觀審制宣導影片。)

從觀審到參審或陪審,許多矛盾待解。(截取自司法院人民觀審制宣導影片。)

在勞基法修正的紛爭中,司法院於11月30日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以下簡稱草案)。從草案內容整體以觀,看得出司法院用心良苦回應(某些律師大力鼓吹)人民加入審判(陪審制或觀審制)的輿論訴求,但也可以從草案中看出許多前後矛盾之處,茲簡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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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審判還是依情審判的矛盾

草案第1條謂「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其立法理由說是為了「藉由國民的參與,法院於依法律意旨作成判斷之際,獲得與外界對話與反思之機會,如此讓雙方相互交流、回饋想法的結果,將可期待最終能豐富法院判斷的視角與內涵。」

這是國民參與審判的基本理念,但也正是草案的矛盾之處。

簡言之,「依法審判」是法制史經過幾個世紀演進下的產物,其核心價值就是審判的人(法官)只能依照事先經人民代表同意、立法通過的法律下判決,其理想目標就是為要摒除審判者個人的感覺情緒,依照預設好的規則理性客觀的下終局判決。結果過去因為台灣(部分)法官的「法律判斷」不符合「人民法律感情的期待」,所以輿論要求要引入非專業法官的一般國民參與審判,草案因此明說這是為了「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第1條條文)、「汲取一般國民所具備之社會法律感情」(第14條條文說明三),甚至還故意排斥有法律背景的人擔任國民法官(第14條)。依此邏輯推導的結果,到底我們要的「依法審判」還是「依情審判」?

尤其草案似乎特別出於對法律人不信任感,設計了非專業法官對判決結果有可能過半的決定可能。亦即,在最極端的狀況,三個專業法官、六個國民法官共九個承審法官中,如果三個專業法官依照法律素養認為被告無罪,但是六個國民法官依照「法律感情」都認為被告有罪時,依照草案第83條「有罪之認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之。」,被告就是被判有罪!

這不是只比在廣場上鼓譟高喊「呼伊死」好一點?

歷史上這種死法的偉人智者,西方有耶穌、蘇格拉底,中國有袁崇煥。還有法國大革命時斷頭台下不知道多少顆的頭。別忘了,過去台灣幾個歷史有名的冤獄案,就是因為審判法官在承受龐大的社會輿論及時間壓力下,草草做出有爭議判決,造成難以回復的後果。這也是為何後來有些承審重大社會矚目案件的法官,在審理期間故意不看報紙新聞,目的就是要摒除受到媒體輿論壓力人民公審的影響。美國陪審制下,法官對於陪審團「有罪」的認定,若發現明顯錯誤,還可以將其撤銷。我們的法官卻要服從多數國民法官的意見,真是超英趕美。把審判結果從法律期待的「理性」往「感情」發展,到底是司法之福(專業法官說反正判決結論不是我下的)還是人民之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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