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的復興航空澎湖723空難造成49人不幸罹難,震驚社會,案發當時任職空軍馬公基地前高勤官荊元武、馬公塔台機場管制席李佳峯,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不過,澎湖地方法院1日宣判,認為此事故發生主因是飛航組員操作降落程序時違反標準程序、天候惡劣又未考慮轉降其他機場,及未按照標準程序降落而產生誤失進場點,來不及重飛以致墜地,判決2人無罪。
檢方先前指控荊元武遲不同意讓這班失事的飛機使用有儀器著陸系統(ILS,俗稱盲降系統)的02跑道,機組人員只好轉而使用無儀器降落系統的20跑道降落,加上正副駕駛過失及天氣突然變化,導致空難。李佳峯則被指控違反飛航管理程序,未及時將跑道視程(RVR)等資訊提供事故飛航組員,作為班機是否繼續進場的參考,同有過失。
然而,法官認為事故的主因是飛航組員操作降落程序時,尚未按照降落標準程序確認跑道前,便將高度驟降至330呎的最低下降高度以下,另外通過誤失進場點後,未立刻重飛反而花費13秒的時間目視尋找跑道環境,以致疑似撞擊樹叢地障墜地。
法官判決中指出,被告荊元武在獲悉當日班機油料足以滯空3小時下,認為航空器降落是否安全並非僅取決於燈光、輔助降落設備。由於當時順風,風速大於5浬,又因颱風過境下雨導致跑道潮濕,若任由該班機使用02跑道降落,顯將增加該班機於降落時衝出跑道或遭側風吹移而失事等危險,因此難認被告荊元武未同意其改用02跑道降落有何過失。
而馬公機場管制席李佳峯,則因證人王偉仁證詞,認為航管員不管是否有無最後降落階段提供氣象數值等義務,但難據以認定驟降之跑道視程數值與飛航組員決定進場間的因果關係,所以並無過失。
對此判決,罹難者陳正龍的母親何美惠泣訴,法院判無罪對罹難者與家屬完全不公平、不尊重,且是二度傷害,讓家屬情何以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