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清汶觀點:魏揚釋憲

2020-06-17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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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街頭活動若是無限地挑戰公權力、或以破壞官署作為合理化,法制社會將淪喪。圖為學運被告魏揚。(資料照,蔡親傑攝)

作者認為,街頭活動若是無限地挑戰公權力、或以破壞官署作為合理化,法制社會將淪喪。圖為學運被告魏揚。(資料照,蔡親傑攝)

近日報載,六年前群眾攻占行政院323事件,魏揚等7人被告一審無罪,二審卻認定他們涉犯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改判有期徒刑2至4月不等,均可易科罰金。高院認為該7人所為已逾越言論自由保護範圍,當時在行政院區內用擴音器向民眾喊話,曾說出「我要請各位有一個準備,就是這是一場革命,這是一場戰爭,警察不是跟我們玩嘉年華的」等言語,又在臉書上寫下「動員」、「聲援」等字句,被認定煽惑他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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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揚等不服二審有罪判決,因而聲請釋憲;並批台灣從威權走向民主已30多年,在高度民主化的當代,人民號召同胞和平集會並表達政治主張的行為竟被論以煽惑罪,突顯司法者仍存留高度管制人民之威權思想。

本案涉高度政治意涵,判決從輕 

事實上,本案對魏揚等被告判決僅具象徵意義,可謂輕輕放下,徒刑不僅為2-4月、又可易科罰金,比起一般鬥毆、傷害事件,動輒徒刑一年半載又未必可易科罰金,相較來得輕微許多,乃本案具有高度之政治意涵所致,所以一審被判無罪、二審輕判。惟從法制層面觀之,這些人涉襲警、攻佔行政院,鼓吹群眾加入革命戰爭,從媒體上已經觀察一清二楚,被告亦不否認其行為,卻自認為合理化之依據,即其所執之政治理念價值,乃認為保衛理念可以無限上綱、拒絕服從體制,因此才自詡革命無罪、造反有理。

但綜觀台灣早已有民主選舉,公民均可以用選票決定人選、甚至於政權體制。此與中國大陸在1967年後文革時代之年輕人,到處階級鬥爭搞破壞,並不可同日而語。

罷韓投票前,各方預測認為罷免票將在門檻上下。(林瑞慶攝)
民主社會,公民可透過選舉,決定人選、甚至於政權體制。圖為罷韓遊行。(資料照,林瑞慶攝)

憲法第22條即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憲法對於人民之自由及權利乃採取「有限度之保障」,個人固有伸張言論之自由及必要權利,但絕不可影響社會秩序或整體公共利益作為前提;如涉及暴力或強制性行為即明顯構成犯罪要件。因此,本案如果如一審所認「公民不服從權利」而判無罪,或未來被釋憲成功而該等被告不罰,則上述憲法將形同具文矣;況公民不服從權利並尚未形成法律,而台灣警察執法尺度相較於國外如美國、菲律賓等已相較溫和許多。

台灣此際已經步入多元文化之社會,異見需要彼此相容與尊重。街頭活動但如果可以無限制挑戰公權力、或以破壞官署作為合理化,法制即輕易淪喪,民主價值及體制從而無從建構。集會遊行法自民國91年後草案迄今仍未通過修訂,未來應加速審議,對於台灣可能密集街頭公民運動,作合理之因應與規範。

*作者為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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