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圖的說明文字寫:
「刑罰雖然有一定程度嚇阻通姦的作用,可以維護婚姻忠誠,但性事上的忠誠義務並非婚姻的全貌,維持婚姻更多靠的是配偶之間努力相互溝通、理解,而違反忠誠義務雖然可能危害、破壞親密關係,但不絕對影響婚姻存續。
因此,用刑罰處罰通姦,對避免婚姻崩解,也就是對 #維護婚姻制度或個別婚姻關係來說,其實效果是比較低的。無論通姦罪有沒有違憲,婚姻破滅的導火線更可能是因為個性不合、缺乏溝通或生活習慣的不同,如果不想努力經營,只想仰賴刑罰來填補感情的裂痕,婚姻最終仍可能毀滅。
通姦除罪化目前是各國趨勢,也是性別意識提升的重要指標,日本於 1947 年便將通姦除罪化,歐洲各國自 1960 年代也逐漸將通姦行為除罪。與我國同處東亞文化圈的韓國,2015 年由憲法法院宣告通姦違憲後,整體離婚並沒有飆升,反而微幅下降。韓國自 2010 年~2014 年離婚率為 2.3℅,自 2015 年通姦違憲後,2015 年~2018 年離婚率為 2.1℅,由此可證,韓國廢除通姦罪後,婚姻家庭似乎也沒有因此崩解。」
這整段文字敘述不能說是錯的,但由司法院來說很奇怪。
奇怪之一,司法院(大法官)是審判裁判機關,法官是客觀冷靜的聽訟者,聽完雙方的主張論據後,再依憲法、法律的規範、精神做出判決。是故,司法院大法官認定刑法通姦罪違憲的理由是本於大法官們對我國憲法的確定及解釋後得出的結論,而不是依「各國趨勢」、也不是根據「韓國實踐經驗」。
奇怪之二,整段文字讀完,像是通姦除罪化倡議團體的倡議宣傳文,不像是法院在不同價值理念折衷掙扎後的判決文。這種倡議文字當然可以講,但應該是由某個通姦除罪化的倡議團體,或某個主張修法的政黨或政治人物來說。因為畢竟這是「某一派」的法律修改意見,「各國趨勢」、「韓國經驗」都只是參考佐證,不是法院「一錘定音」終局裁決。
奇怪之三,法律條文、司法判決文字過去常被人詬病拗口晦澀,常人不易理解,這很難避免。所以大法官解釋文中說的「比例原則」、「人格權」、「性自主權」保障是指什麼,又為何是被宣告「立即失效」。這些都是司法院(官方粉專)可以借本次通姦除罪化的話題,趁機向普羅大眾「法普」一下抽象憲法概念的好時機,拉近「司法文言文」與平民百姓之間的距離。結果司法院(官方粉專)只以「用刑罰處罰通姦,對避免婚姻崩解,也就是對維護婚姻制度或個別婚姻關係來說,其實效果是比較低的。」一筆帶過,豈不可惜?
不只是司法院,最近各政府機關部門挹注人力物力資源經營社群網路的痕跡越來越明顯。雖然說在網路交流爆炸的時代,政府部門以此方法增進與普羅民眾的互動,宣傳政府法令、探詢民意、增加對話互動的舉措不能說沒有價值,但有沒有砸大錢的必要,就值得討論。
僅以此小文,提醒各政府單位的「高層主管」們,別只記著要製造「網路聲量」,而把自己的官方門面網站、官方粉絲專頁內容搞得過於平庸媚俗、缺乏質感、過度「小編化」。
也建議「大官們」三不五時要「上網視察」一下,看看自己的官方網站、官方粉絲專頁被「小編們」搞成什麼(鬼)樣子。別忘了,打著貴單位官方招牌在無國界的社群網絡上發文,相當於臺灣派出代表隊出國比賽,可以技不如人,但不能穿著醜不啦嘰的衣服獻醜。別的國家同等級同位階的部門,或是相同部門對同一議題的表達討論方式,很輕易會被社群網站拿來對照比較。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某些政府部門有其特殊職責或扮演的角色,與一般民間團體或個別政治人物不同,在特定議題上是否可以發表某些言論,各機關粉專的貼文都有被檢討的空間。
*作者為司法實務工作者。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