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形像豈是駁斥被告聲明所能建立?
馬、柯與北檢的聲明攻防,固然怪異,更荒謬的是,王柯關說案為的是柯建銘涉入「被控侵占一千二百萬的背信案(全民電通案)」,一審被判無罪,王金平代柯建銘請檢方不要再上訴,就避免浪費司法資源的角度,亦屬正常,這也是為什麼馬英九抓著這點要處分王金平黨籍,被批評是拿著雞刀砍國會議長,沒砍成自己卻重傷。
同樣的,從避免浪費司法資源的角度,馬英九洩密案不也是一審無罪嗎?檢方又何須再上訴?簡單講,檢方上訴幾成慣例,不上訴反而奇怪,兩案對照,豈不更凸顯當年全民電通案,檢察官在上級長官打了招呼或交代之後不再上訴有多麼特殊?檢察官的委屈竟是總統不能揭發他們被關說(切)?台灣儘管尚未將「妨害司法公正罪」入法,這是不能論「罪」,卻不表示「關說司法」為人民接受,從比例原則來看,檢察官的形象,又豈是前元首可以「誤導」?
要說北檢衝著馬英九而來,未盡公平,北檢三番兩次發聲明駁斥馬英九之外,五月下旬,為了警大教授葉毓蘭一篇文章〈警察,別再追了!〉,特別發布新聞澄清說明,檢察官對員警提起公訴已竭盡手段態度審慎。好笑的是,全篇隱去刊登文章的媒體和撰稿人,「低調」到不知道北檢到底要不要讓人看到他們的聲明,或許因為最近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召開,審檢交鋒,為堅守陣地、形象、乃至其「司法官」的地位,北檢已經到了「批評至,必反之」的地步,愛惜羽毛是對的,但方法論大有問題,至少檢察官形象不是以批駁輿論或被告可以建立的。
檢察官若自認是「司法官」,總該理解「緘口不言」與「偵查不公開」的約束對象都是法官和檢察官,既非被告也非律師,司法官心證的重要性由此而來,不論當事人或律師如何庭上庭外抗辯,不論輿論如何沸沸揚揚,都不能干擾和影響依法起訴或判決。
能保障被告的,才是好檢察官
『繩麓先生問我:「你以為怎樣才是好檢察官?」
我答道:「勾稽案情,追問被告,求得實際情節,決定起訴或不起訴,就是好檢察官。」
繩麓先生說,「不然,能保障被告的,才是好檢察官。你說的不過是普通檢察官,不是好的。』─陶希聖《語冰錄》
民國十一年,正在謀法學教職的陶希聖拜訪司法界前輩、時任北京高等審判廳庭長的吳柄樅(繩麓),而有上述對話。九十五年前還是北洋政府時代,民、刑法尚未頒布,原則上以「承繼前清法制」的方式作為過渡,都還知道「好檢察官」的定義。百年之後,「好檢察官」有了變化嗎?
五月初當面向法務部長邱太三請辭的檢察官蘇振文此一說,「檢察官辦案應心中柔軟,且要有慈悲和同理心為當事人設想。」他舉的例子是為緩起訴一位吸大麻的年輕人,以及家庭糾紛提告又撤告,直接簽結會比不起訴更細膩(避免夫妻雙方收到不起訴書而影響感情)。
至於馬英九洩密案,事涉朝野政治,檢察官不必太細膩的關懷馬英九或柯建銘,馬、柯從在任吵到卸任,由他們吵去,檢察官以事實論證做為起訴與否的依據,庭外聲明棒打被告,徒然影響大眾對檢察官獨立與中立辦案的觀感,何必呢?與其檢察官和馬英九聲明來駁斥去,開放「庭審直播」得了,也讓大眾見識一下,馬、柯到底誰有理?法官和檢察官哪裡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