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駕《基本法》的港版國安法共有66項條文,中央派駐的國安公署地位超然,「四宗罪」定義廣泛模糊,管轄範圍和對象無遠弗屆,連外國人在香港境外的行動也會受限。這條法例有哪10個爭議點?
北京不作諮詢強推港版國安法,具體內容一直秘而不宣,香港回歸23周年前夕才千呼萬喚始出來。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6月30日早上以162票全票通過草案,傍晚由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即日施行,直至晚上11時新華社公布法律全文,特區政府同時公布刋憲生效,外界才首次看到條文細節。
這部法律被指從根本上顛覆香港法制及普通法原則,全文分6章丶共66項條文,中央機構地位超然,管轄範圍和對象無遠弗屆,「四宗罪」的犯罪行為非常廣泛,賦予港府及警方極大權力,末章第62條更列明國安法凌駕香港現行法律,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
德國之聲整理出以下10個最具爭議的範疇。
1. 合法「送中」
國安罪行可以「送中」審判。根據第55條及第56條,駐港國安公署可對三種情況實施管轄權,包括: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二)出現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的嚴重情況;三)國安面臨重大現實威脅。
如符合以上條件,經特區政府或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政府批准,公署即可對有關案件行使管轄權。這意味著公署可以單方面啟動有關程序,港府沒有反對權。
國安公署接手調查案件後,會由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控,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審訊。立案偵查丶審查起訴丶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
2. 涵蓋全世界、外國人
港版國安法連香港境外的外國人也管轄在內。根據第36條丶第37條及第38條,在香港境內丶在港注冊船舶或航空器內、或在香港境外犯法,都受本法所限;規管對象除了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香港成立的公司及團體外,也包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換言之,條例包羅全世界所有國籍的人,如果有外國人在海外推動港獨丶台獨等,只要入境香港即可被捕及檢控。
3. 不予保釋丶秘密審判丶免陪審團
普通法有「無罪推定」原則,香港法例規定警方只能扣留疑犯48小時,然後將其釋放丶保釋(bail offer),或送到裁判法院提堂。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疑犯有機會再犯或棄保潛逃等,否則應予保釋。
但港版國安法推翻這個原則,第42條規定,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予保釋。這意味著,任何人一旦被捕,或會像中國內地的一套,被羈押至案件審結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