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國安案件可以秘密審判。第44條規定,因涉及國家秘密丶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的,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者一部分審理程序。
國安法罪行最高可囚終身,如此重刑卻可豁免陪審團。第46條指明,律政司可以基於保護國家機密丶案件有涉外因素丶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人身安全等理由,豁免陪審團要求,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4. 國安公署享特權
中央人民政府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國安公署),人員由中央政府有關機關聯合派出,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
公署擁有極大實權,可架空香港本地司法自行辦案。第49條列明其職責包括:一)分析研判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意見;二)監督丶指導丶協調丶支持香港履行國安職責;三)收集分析國安情報;四)依法辦理危害國安的案件。
國安公署有超然地位,第50條雖然指公署要「依法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但沒有著墨要接受哪個機關監督丶如何監督及相關機制,該條指公署「須遵守全國性法律」,但只是「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引起外界憂慮。
此外,公署在港享有多項特權。第60條及第61條列明,國安公署享有香港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執行職務時不受特區政府管轄,其人員及車輛不受香港執法人員檢查丶搜查和扣押。公署履行職責時,特區政府部門須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妨礙有關執行職務的行為會被制止及追究。
5. 國安委不容司法覆核
香港政府要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長丶財政司長丶律政司長丶保安局局長及警務處處長等,要接受中央的監督和問責。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則由中央政府指派,就香港國安委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國安事務顧問列席香港國安委會議。
其職責包括:分析丶研判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值得留意的是,第14條規定國安委的工作「不受香港任何其他機構丶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由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6. 罪行廣泛含糊
國安法「四宗罪」包括:分裂國家丶顛覆國家政權丶恐怖活動丶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四類罪行的最高刑罰都是終身監禁,但罪行的定義非常廣泛。
「分裂國家罪」行為包括:一)分離香港或中國任何一部分;二)非法改變香港或中國任何一部分的法律地位;三)將香港或中國任何一部分歸為外國統治;四)煽動丶協助丶教唆或以財產資助上述行為者亦屬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