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一銘觀點:反併購馬其諾防線—解構企業併購法第27條

2020-07-21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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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者更進一步指出,因公開發行公司具股權分散的特性,故若一概以20%作為適用企併法的門檻,恐有欠缺合理性,故此時或應再參酌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關於股份取得申報之規定,分別以「取得非公開發行公司20%以上股份」,及「取得公開發行公司10%以上股份」,作為企併法「收購」的認定標準。但上開採取目的性限縮的見解,若非透過立法方式加以清楚界定,恐怕仍無法解決適用上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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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併法第27條第14項「為併購目的」應該如何認定?

企併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為併購目的,依本法規定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其併購目的及證券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應隨時補正之。」依其文義,除取得股份的比例有規定外,似乎尚以收購者主觀上是否是基於「併購目的」而為收購,作為適用的判斷基礎。

然而,以一個10%以上持股比例的客觀要件,加上一個以「為併購目的」的主觀要件,作為申報標準,其操作上具有相當的難度。首先是前述的老問題,到底什麼是「併購」?在「併購」的定義包含「收購」的情形下,第27條第14項的解釋似乎成為套套邏輯,變成以「收購」來解釋「併購」,再以「併購」來解釋「收購」。

其次,因為企併法沒有明文規定要取得多少股份才屬該法的「收購」,那收購者如果取得10%以上的股份,即便主觀上只是為了投資分紅,而不是為了取得目標公司的控制權,似乎也會落入必須申報的範圍。

再者,主觀上是否「為併購目的」可能處於流動的狀態,收購者在持股11%時或許沒有上開主觀的目的,但是他可能在持股12%時突然產生這樣的想法,請問此時要如何稽查收購者有無誠實申報?在收購者內心真正的想法還沒有展露出具體的動作之前,主管機關有辦法判斷收購者的主觀意圖嗎?這樣不太清楚的規範方式是否能夠發揮該條立法要求申報的目的,顯然讓人存疑。

20200716-辦公,企業,大樓,金融,商業。(取自pixabay)
作者指出,由於企併法並未明文規定要取得多少股份才屬該法的「收購」,因此,即便目的不是為了取得控制權,可能也會落入必須申報的範圍。示意圖。(資料照,取自pixabay)

以上是對企併法第27條第14項「為併購目的」主觀要件的質疑。但是在現行法沒有修改之前,該條規定要如何解釋才能夠發揮其效益,確實值得思考。企併法是對併購的商業活動提供一個平台,它同時要兼顧及平衡各方的利害關係,所以有論者即認為本項申報義務,推斷立法者的意旨應該是基於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眾多,股權通常分散,取得10%以上股權對公司而言,一般已頗具影響力,故為使公司經營權變動的風險可以及早使投資人及公司知悉,乃透過申報制度,使公司及投資人得據以因應。換言之,企業併購一般就是要取得標的公司的控制權,這形同娶親一般的嚴肅及慎重,而一家公司的股份如遭收購達10%以上,由於現實上即有高度遭到收購者控制的可能,因此立法者才會強制收購者加以揭露,讓公司及股東都能夠審慎思考,面對這段婚姻要採取什麼樣的立場,是要開心嫁人?還是要嚴詞拒絕?所以解釋上,似乎可以認為立法者對於股份收購是採取一個事前管制的態度,希望娶親的一方可以誠實以對,讓嫁人的一方能夠事前審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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