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立法院正在審議「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將在刑事訴訟逐案挑選民眾,擔任刑庭法官的角色,希望能藉此讓民眾更信賴司法。
雖然都是引入國民法官進行審判,但目前研議中的「陪審制」跟「參審制」,在細節上有所差別。那麼,這兩種制度判決有罪的門檻是什麼?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決,會發生什麼事情?
陪審制
以民眾黨團草案中的「陪審制」為例,由一名職業法官擔任審判長、9到12位國民法官組成陪審團。陪審團中只有國民法官,評議的內容來自審判長交付的重要爭點,就每一項罪名是否成立,需要陪審團全體一致決,也就是全體同意,才會成立。
萬一,9位或12位陪審員無法達成有罪或無罪的全體一致決,會怎樣呢?民眾黨的草案第80條之5規定,陪審團無法在3天內作成評決,應由陪審團主席報告審判長,由審判長裁定續行討論或宣告無法達成評決。
只有兩種選擇:繼續,或結束討論。
當審判長宣告陪審團無法達成評決,就要即時裁定解任全體國民法官。接下來,無法審判的問題就回到檢察官身上,草案規定如果檢察官30日沒有聲請重新選任國民法官,要釋放羈押中的被告;1年內沒有提出聲請,視為撤回起訴。
這種情況有個專有名詞,稱為陪審團僵局(Hung Jury)。也就是有陪審員對有罪或無罪的意見,和其他人不一樣,或者不願意表態,導致整個陪審團無法做成一致的有罪或無罪認定,整個審判程序要再來一次。
國民法官制
司法院、周春米委員提案的國民法官制,是由6位國民法官加上3位職業法官一起審理,終局評議由國民法官跟職業法官一起參與。
認定有罪的門檻,和陪審制不同,並不是採取一致決,而是要達到國民法官跟職業法官合計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能認定有罪,如果無法達到這個門檻,就要判決無罪或有利被告的認定。
此外,在有罪的情況下,國民法官制要求「職業法官」跟「國民法官」都至少各有一票認為有罪時,才可以做出有罪判決。舉例來說,整個合議庭包括6名國民法官、3名職業法官,一共9票。
三分之二的有罪同意門檻必須達到6票,這6票中必須包括有國民法官跟職業法官。假設,6票認為有罪的同意票都來自國民法官,當中沒有任何一位職業法官支持,還是要判決無罪。
當無法達成一致決時
總結來說,當合議庭無法達成一致決時,國民法官制可以判斷被告有罪或無罪。但在現行草案中的陪審制就會發生,重新再來一次審判的僵局。
再來一次審判,耗費的不只是國家司法資源。已經做過證的證人或被害人,在直接審理的要求下,很可能要再次的站上法庭,證述給新的陪審團聽。對被害人而言,出庭本身就是一種痛苦,更不用說要站上證人席,讓雙方再次詰問。
對被告而言,因為一致決的門檻,難以判決有罪,但也難以取得無罪判決,這個懸而未決的不確定感,甚至是持續被羈押,可能是更可怕的折磨。
最後,從社會對司法信賴的角度來說,我們都希望建立一個更有效率、公正的司法制度,一個案件如果遲遲未能判決,不是件好事。
*作者為台北地檢署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