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不論蔡英文的升等資料是否如教育部高教司長朱俊彰所說「按規定要保密30年」,但是,由教育部高教司主管的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屬行政命令)第38、39條卻不是這樣說。
站在學術發展的立場,讓研究成果供領域中人相互切磋,無論是學位論文或是教師升等資料,無不是儘可能公開研究成果。據此,該審定辦法第38條,和學位授予法第16條第二項,均規定教師之升等資料或學生的學位論文,應予公開(少數例外)。具體的作法是,至少國家圖書館和所屬學校圖書館會公開陳列,此為支援學術發展之行政法定程序。
而教師資格審定,應予保密的是什麼?答案在該審定辦法第39條:審查過程、審查人及審查意見等相關資料,目的在維持審查之公正性。但若教師資格審定案必須走到行政救濟,審查過程及審查意見要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送審教師也可以收到評定為不及格之審查意見書。
而在實際的教師資格審定案件中,教師是可能獲得全數的審查意見及評分(無論及格與否);在教師升等行政救濟程序中,法官是會把審查過程、審查人及審查意見都查得一清二楚(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5號判決書)。
由此可見,高教司長明知其主管、規範全臺灣大學教師之行政命令,卻仍睜眼說瞎話,當然也不會依審定辦法第38條將蔡英文升等教授的資料置於政治大學圖書館,反而是一遇到蔡英文,突然莫須有地「按規定要保密30年」。
高教司長理應熟悉自己業務(若無,就是失職),卻在層峰以國家公器犒賞高級1450之際,故意餵食媒體錯誤資訊,高教司長是想要向高層表達什麼?
同時,高教司長不忘表達自以為對蔡英文有利的部分:其「學位論文」已公開於國圖。那麼,高教司長應該也非常清楚蔡英文違反學位授予法第16條第一項的規定,未經由「學校」,就擅自將沒有口試委員簽名頁、錯誤連篇到足以讓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假如真是母校的話)蒙羞的自行裝訂論文草稿送交國圖,國圖亦自踩尊嚴,違法收藏,令人不禁懷疑:是否全臺灣的官員遇到高層權貴,法律就自動轉彎?
實際上,各大學多少校內權貴未依審定辦法將升等資料公開於圖書館,甚至用以升等的專書也未曾依法公開出版,教育部在意嗎?教育部在意部定的審定辦法被各校權貴踐踏嗎?
全臺灣各大學的教師資格審定,早已淪為各校權貴屠殺異己、近親繁殖的手段,這從我自己經歷七年行政救濟,拿到四個行政法院勝訴判決,至今還有各校教師前來尋求協助可知。這麼多教師行政救濟,教育部不會不知道,但是教育部任憑教師在研究教學之外,還要疲於奔命行政救濟程序。畢竟,若位置沒有空出來,教育部官員如何能有生涯第二春?
李眉蓁的論文抄襲事件,只是在臺灣高等教育這個造假、抄襲、近親繁殖的天堂裡的一小例。這個天堂的存在,教育部「功」不可沒,因為,除非造假、抄襲案件上了媒體版面,否則,教育部往往以「大學自治」為藉口,只是轉發公文,讓大學自行「家醜不外揚」地草草了事。難怪臺灣的論文抄襲不斷,教師升等也黑幕重重,因為,抄襲、走後門的人完全無後顧之憂,因為,教育部官員忙著「洗學歷」,好於退休後去私校當門神。
遇到蔡英文,遇到政治二分法,教育部就選擇性地一反常態,積極進取。高教司長看到權貴,就自動將法律轉彎,那麼,教育部要法何用?
*作者為國立東華大學諮商與臨床心理學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