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環境權不入憲法,礦業法永不修法

2020-08-17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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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礦業法修法爭議已久,但至今仍未走出立法院,凸顯台灣對環境權的忽視。(資料照,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作者指出,礦業法修法爭議已久,但至今仍未走出立法院,凸顯台灣對環境權的忽視。(資料照,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爭議已久的礦業法,即便各黨派都喊出修法,但歷經藍綠政黨輪替,礦業法修法依然走不出立法院。原因不僅在於水泥業者的大筆政治獻金,讓立法委員護航業者,更凸顯台灣對環境權的不重視,也因為這樣的不重視,讓政府可以選擇不理會一小部分人的抗爭,向財團靠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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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權看似空泛,但卻有關全台兩千三百萬人的健康及安全,當水資源受到污染了、空氣變髒了,全民得一起承受疾病的痛苦。更別說是在距離社區不到三百公尺的地方挖水泥,直接影響著當地居民的人生安全。

而當前中華民國的憲法,對於環境隻字未提,只在增修條文第十條中提到,「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這樣模糊的條文,使得環境的保護,無力招架法律位階的礦業法,只要合乎法律,連環境評估都不用做,業者就能挖空一座八百多公尺的山。

採礦、挖礦、礦場、大理石、亞泥、礦業法、原住民知情權、原住民諮商權。(取自中央地質調查所網站)
作者認為,中華民國的憲法對於環境保護的規範太過模糊。採礦示意圖。(資料照,取自中央地質調查所網站)

為什麼憲法納入環境權的保障是重要的議題呢?我們要制衡政府靠向財團,犧牲全民利益,選票制裁雖然是個方法,但四年一次的選舉,我們根本來不及阻止環境被傷害,無法阻止我們及我們的下一代,利益受到剝奪。唯有憲法的條文,可以有效的制衡政府,讓執政黨無法恣意妄為。

如果我們的憲法明定,環境權是基本人權,是國家需要嚴格保護的。又或者如果我們立法,將自然環境作為法人,如同公司法人一般,而全民都是監護人或是股東,我們就能夠對傷害環境的人或是大財團,提出訴訟,來捍衛我們的權利,那就算大財團賄賂政府,我們都還有機會能夠阻止。

在憲法明訂保障環境權的情況下,礦業法就顯然抵觸憲法,即便立法委員受到再大的好處,不願修法,礦業法也會失去法律效力,不會再讓業者仗著法律,欺壓兩千三百萬人的權益。

*作者為清大社會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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