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甲級動員、議場對峙、到「說到飽」朝野協商討論會,攸關八年八千八百多億的《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條例》,最終以折半方式,四年為期,每期四千二百億的預算額度完成三讀,民進黨謂之釋出善意,國民黨立委電話卻被打爆,甚至被前國發會主委管中閔譏斥為「史上最最最蠢的反對」,台大教授劉靜怡一語道破前瞻特別條例的大問題:沒有落日條款的前瞻,有效適用期限不是四年、不是八年,而是在廢止前「永遠有效」!
立委黃國昌表示,這個爭議,他在逐條討論時已經清楚點出來,但是完全無人回應,最後表決通過民進黨的再修正動議,他們提出有期間限制的版本,被封殺!
換言之,前瞻特別預算之特別條例,「漏掉」落日條款已經不只是朝野抗爭下的﹂疏忽」,而是在藍綠協商下的「共謀」了。
蔣經國的十大建設也沒編特別預算
這問題有多嚴重呢?首先,在預算第八十三條明定「特別預算」可以提出的要件: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國家經濟重大變故、重大災變、乃至「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前三款無庸置疑,第四款在政黨輪替後(事實上始自民主開放之李登輝執政時代),直可以「泛濫成災」形容,兩蔣時期同樣有特別預算案,但多在因應台海局勢,當然,還有美重大軍購案,即使蔣經國的「十大建設」都未編列特別預算,甚至想盡辦法自籌財源。
李登輝在任十二年,九二一震災重建(跨李扁任期)和因應口蹄疫屬於第三款,其他諸如核四、北二高、六年國建則屬第四款;倒了扁政府,以第四款提出的特別預算案頻繁到平均一年半一個特別預算案;馬政府差別不大,陳水扁有「新十大」,馬英九就有「愛台十二項建設」。國家建設是必要的,但政府在中央政府之外大開特別預算的巧門,既規避了舉債上限,也造成政府「輕年度預算重特別預算」的毛病,但凡特別預算通過後,幾乎無人再追縱管考其成效,監察院審計部的決算報告也從來沒再成為中央政府再編特別預算的參考。
台灣產業並未因特別預算而特別
「特別預算」形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外的「違章建築」,沒想到違章就地合法不說,還一路蓋成豪宅,這印證了一件事:三次政黨輪替後的藍與綠、朝與野,真的差別不大,一朝權在手,都要玩弄資源,至於「財政紀律」這件事,在他們的順位考量中,是不存在的。
如果從結構面或制度面檢討,自政黨三輪替後,特別預算已經成為執政者在中央政府總預算外的「金庫」,不以惡意度之,可能預算法的舉債上限確實已經成為國家建設的限制阻力,要不要修公債法?又或者國家轉型的確需要下重本支撐,台灣走過經濟起飛的年代,傳統產業出走,人力成本已經無以支持,勢必需要新興產業,那麼自扁到馬的十六年,幾乎年編的各種「特別預算」,到底提升了台灣產業沒有?促進了任何產業轉型嗎?在這樣的「特別預算」架構下,國家產業面貌有沒有更具競爭力?或有一個整體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