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不讓林克穎逍遙法外!爭取引渡 蘇格蘭檢方和台灣同陣線

2017-07-08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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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商林克穎撞死送報生,蘇格蘭檢方協助我方爭取讓他引渡回台服刑。(取自東森新聞)

英商林克穎撞死送報生,蘇格蘭檢方協助我方爭取讓他引渡回台服刑。(取自東森新聞)

英籍商人林克穎(Zain Dean)7年多前在台灣撞死送報生黃俊德後逃逸,並在發監執行前潛逃出境。英國最高法院6月底的最新判決,將有利我國將林克穎引渡回台服刑,如果代表我方的蘇格蘭檢方勝訴,林克穎將是我國第一個引渡成功的案例。參與此案的官員近日指出,蘇格蘭檢方在此案全力協助台灣,像是台灣的「免費律師」,連英國律師都稱檢方對台灣是「勞斯萊斯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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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格蘭高等法院去年9月的宣判,推翻愛丁堡地方法院3年前同意我方引渡林克穎的要求。代表我方的蘇格蘭檢方,由蘇格蘭檢察總長沃爾夫(James Wolfe)要求蘇格蘭高院准予上訴,但蘇格蘭高院拒絕,於是他逕向英國最高法院聲請上訴,獲得受理,最高法院6月28日判決,將全案發回蘇格蘭高院重審。

蘇格蘭檢方不受制台英無邦交阻力 法務部感佩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6日受訪時對蘇格蘭檢方的協助,多次表達「感佩」。他說,台、英的司法制度很不一樣,「除了我們主動提供資料,他們也會幫忙設想,需要再有什麼有利訴訟、攻防的資料」,完全沒有受制於台、英無邦交的阻力。

20170706-專訪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蘇仲泓攝)
專訪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英國檢方在林克穎案對台灣友好,和過去兩國司法人員建立起的交情有關。(蘇仲泓攝)

陳明堂說,因為外交或對岸壓力的考量,以及對台灣不了解,有些國家的司法機關對台灣不太友善,但我國與英國檢方在《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等議題的研討會上曾合作,也透過參與「世界檢察官協會」的機會讓他們了解台灣法制的進步,他們在林克穎案對台灣友好,和過去兩國司法人員建立起的交情有關。

不具名官員說,在蘇格蘭高院拒絕沃爾夫的要求後,我方只剩一條路走,就是由沃爾夫向英國的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事前我們對此完全沒有把握」。

頭一遭 蘇格蘭檢察總長向英國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他說,蘇格蘭與英國的關係特別,蘇格蘭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權,傳統上其高院就是終審法院,從來沒有蘇格蘭的檢察總長向英國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當他知道沃爾夫要從蘇格蘭到倫敦最高法院,為「幾乎在地球另一端的台灣」聲請上訴,「真的很感動,作為司法人員,我只能說,我們的理念是相同的!」

在台灣對林克穎追訴的7年當中,蘇格蘭歷經3名檢察總長,愛丁堡地方法院審理時,當時的總長馬爾霍蘭(Frank Mulholland)帶著相當於台灣高檢署主任檢察官的狄克森(David Dickson)親自出庭,最高法院審理時,沃爾夫也出庭4小時,代我方說明立場。官員說,「蘇格蘭檢方充分理解我方遇到的困難及決心」。

20170707-SMG0035-我國訴追林克穎過程
 

林克穎提拒絕引渡理由 我方見招拆招

官員說,狄克森是全程協助台灣的檢察官。林克穎提出法院應拒絕引渡的主要理由,包括台灣不是國家,無權請求引渡,以及台灣的監獄條件不符《歐洲人權公約》(ECHR)等等。經外交部、法務部與蘇格蘭檢方密集溝通,愛丁堡地方法院、蘇格蘭高院都認為,依據英國《引渡法》對請求引渡主體的規範,台灣符合要件,得以請求引渡。在監獄條件方面,我國也保證會提供比較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的設施,而且這點也獲得由蘇格蘭高院指派、在2015年8月以專家證人身份來台灣調查監獄狀況的麥克馬納斯(James McManus)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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