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最高法院今天就引渡林克穎回台受刑案宣判台灣方面勝訴,且由於林克穎的狀況不適用台灣假釋條件,若成功被引渡回台,仍有刑期要服。
林克穎案將發回蘇格蘭高等法庭重新審理,法界人士表示,由於蘇格蘭高等法院審理時將參考最高法院判決結果,未來勝訴機會很大。
法界人士也表示,林克穎遭台灣判刑4年,雖然他在英國交保前,羈押時間超過2年11個月,若在台灣服刑已符合假釋條件,但林克穎是遭到逮補羈押,因此羈押時間雖然可抵刑期,但不適用台灣假釋條件,因此他未來若成功被引渡回台,仍需服完剩下刑期。
林克穎於2010年3月25日酒駕撞死黃姓送報生,2012年7月被台灣高等法院判刑4年,2012年8月他冒用友人護照潛逃到蘇格蘭。
2013年10月16日,台灣與英國破天荒透過異地換函方式簽署「關於引渡林克穎暸解備忘錄」,是台灣首度和非邦交國家簽署引渡個案備忘錄。
備忘錄當日生效,隔天蘇格蘭警方逮捕林克穎,愛丁堡地方法院裁定羈押,法務部隨後正式提出引渡林克穎回台服刑請求。
2014年6月11日,位在愛丁堡的蘇格蘭地方法院判決林克穎必須被引渡回台灣服刑,林克穎不服上訴。
2016年9月23日二審宣判,英國高等法院在判決書中確定台灣的法理地位及林克穎在台灣確實獲得公平審判,但以台灣的監獄狀況仍有疑慮,判決林克穎暫時不需被引渡到台灣,並給予林克穎交保,條件是他必須交出護照,並每週到愛丁堡警察局報到。
在中華民國外交部、法務部與駐英國代表處協調努力下,蘇格蘭檢方代表台灣上訴至英國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3月開庭審理,28日宣布台方勝訴。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台灣獄方提供的條件足以保障林克穎人身安全,判決台灣方面上訴有理由,有關林克穎在高等法院的上訴應予駁回,全案將發回蘇格蘭高等法院重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