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法院以過失致死、公共危險、肇事逃逸的罪名,判處林克穎4年刑期,林克穎在去年10月獲得交保前,在英國曾6次要求交保,但都敗訴,他總共在英國被羈押將近3年,可折抵刑期,如果他被引渡回台灣服刑,還剩下約1年多的刑期。官員說,此案6月在英國最高法院審理時,林克穎提出他在英國羈押期間可以作為計算假釋分數的主張,不過,英國最高法院並未採納。
受害家屬可能拿不到賠償 但司法正義獲彰顯
沈呂巡說,林克穎即使輸了引渡案的官司,由於他只剩下1年多的刑期,到台灣服刑也是象徵意義比較大,而民事賠償的部分,由於他在英國名下沒有財產,雖然經過英國皇家高等法院判決確認,林克穎在歐盟各會員國的財產,黃家都可要求執行,但是,若是要再去清查林克穎是否在這些國家有財產,實際上也有困難,他當時也跟黃父說明,判決書或許能有些告慰,但黃家可能一毛錢也拿不到,政府盡了力,能做到的也只能讓司法正義在某個程度上獲得彰顯。
除了對受害者的司法正義,法務部次長陳明堂6日受訪時指出,台灣向英國請求引渡,由蘇格蘭檢方向法院申請裁定,而英國法院的判決,認定台灣符合英國《引渡法》的規定,是有人口、生產能力、經貿關係,而可以提起引渡請求的主體,有助於未來台灣在國際上對其權利做相關主張的地位確認。
英國法院判決 有助未來台灣地位確認
沈呂巡指出,在此案中,蘇格蘭的法院曾辯論過台灣的外交地位,他當時也出席,蘇格蘭檢察官曾問,台灣何時失去聯合國的席次?台灣還有什麼國際法人的地位?他則以台灣與超過100個非邦交國家,簽訂超過上千個協定為例,包括與英國的各種協定在內,說明台灣雖非聯合國承認的國家,仍是能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國際法人,而這是中共沒有辦法替台灣做的,這是很重要的觀念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