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11日以11票對0票的結果,無異議通過新北市前副市長許志堅彈劾案。許志堅涉嫌利用都更職權,向建商收賄615萬元,今年3月才遭法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判有期徒刑10年並褫奪公權。監察委員尹祚芊說,這是典型利用職權協助賄賂之人並收受現金、名貴禮品,違法情節重大,監院給予彈劾。
監委高鳳仙表示,許志堅在2011年5月到2014年6月期間擔任副市長及新北市都更委員會主委期間,對都更案有很大的影響力,利用職權之便,向建商寶興開發收取賄賂,協助該公司所提新店廣明段都更案審議加速順利進行。
許志堅女兒、哥哥 掛名每月領4萬元
高鳳仙指出,許志堅以女兒和哥哥的名義,掛名在建商公司,每月匯入4萬元;另外每個月接受建商款宴,建商每月交付3萬元給許志堅,還有直接匯款100萬元到許志堅的親戚帳戶。
許志堅以餽贈的方式逃避追查,明明60歲大壽已過3個月,建商仍送上1支20幾萬的蕭邦名錶;許志堅女兒結婚時,建商也送了2隻名錶和黃金,總價值47萬元,許志堅也不時接受電影招待。
高鳳仙表示,除觸犯《刑法》的不違背職務的收受賄賂罪、《商業會計法》的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遭法院判刑,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等規定。
高鳳仙說,監委全數支持這項彈劾案,但大家也很遺憾,因為許志堅應該是前途不錯的人,卻會涉入弊案,總計收賄615萬多元,希望此彈劾對其他官員有警惕作用。
尹祚芊:許志堅案是非常典型的貪汙
尹祚芊表示,許志堅案是非常典型的貪汙,利用職權幫助賄賂,以及收受現金、名貴禮品,因此予以彈劾,希望藉由彈劾案,整飭官箴。
監察院彈劾許志堅後,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關於後續懲戒,高鳳仙指出,許志堅貪汙收賄行為發生在《公務員懲戒法》新法實施之前,因此適用舊法,政務人員只有撤職和申誡兩種懲戒,例如前苗栗縣長劉政鴻通過彈劾,懲戒就是用申誡。
不過,高鳳仙認為,雖然許志堅已不在其位,但公務人員被彈劾又被司法審判,如果是被撤職懲戒,1年內不得任公職,懲戒還是有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