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醫療財團法人長期財務不透明,在長庚醫院急診部醫師集體請辭事件表露無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朱顯光表示,衛福部的《醫療法》修正草案,只是增訂醫療財團法人,得由衛福部指派「公益監察人」,然而,醫院是否真的按照其捐助章程,將醫療收入與非醫療收入的10%,用在真正的「社會救濟」用途,才是最需要外界監督的項目,因此,醫改會目前也透過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提出修正條文,比照美國,強制醫療財團法人在董事會之外,成立醫療公益委員會,由社區公正人士與病友團體列席,確保相關支出用在慈善社區醫療用途。
朱顯光表示,過去《醫療法》儘管規定,醫療財團法人的醫療收入各10%用在教研與社會救濟,但實務上大型醫療院所,到底花多少錢在社會救濟,完全操在董事會手上,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若由內部人把持,這一筆錢很容易又透過「五鬼搬運」,回到財團自己手上,事實上,一般社福機構對於大型醫院,提供多少社會救濟款項,根本完全不清楚。
美國課稅不看營利與否 是否真正投入慈善才是重點
朱顯光表示,世界各國針對非營利醫院監理,目前都面對同樣問題,也就是如何確保其醫療支出,用在所謂創設目的相關支出,到底該如何界定?事實上,美國前總統歐巴馬,當初在推動歐巴馬健保時,為了確保醫療院所將醫療支出投入慈善用途,美國國稅局針對免稅團體的適用,並沒有採取台灣的非營利(財團法人)與營利(社團法人)的形式認定,而是依據該醫療院所,是否真正投入慈善醫療或社區醫療,作為該機構適用多少免稅額得判准依據。
朱表示,美國國稅局在審查醫療院所免稅額過程,發現醫療院所因為所在地點的不同,醫院的社會公益性質差別極大,為了確保醫院的相關公益支出,確實用在社區醫療等慈善用途,因此要求社區慈善醫院在董事會之外,成立醫療公益委員會,邀請社區公正人士、病友代表擔任委員。
「在長庚醫師集體請辭事件爆發後,立委林淑芬的《醫療法》版本,已採取醫改會建議,強制醫療財團法人成立醫療公益委員會。」
除了醫療公益委員會的設置,為了確保台灣醫療機構10%的社會救濟支出,與在地社區的實際醫療需求結合,朱顯光也建議,台灣應仿效美國,由醫療院所醫療公益委員會每2至3年就社區健康需求進行評估報告,公益計畫支出若不是以社區需求評估報告的項目,就不應予以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