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委會今(19)日開始逐條討論《礦業法》修正草案,由於整部法條從頭翻修,光是唸完8版本草案就耗去一個上午,今日議程結束前僅處理到第6條,並未處理到爭議條文如礦權延續、原民諮商同意權及資訊公開等。環團仍堅持,礦權展延必須視為賦予新權利,才能讓未來所有礦場都符合最新的環保相關法規。
經委會經歷昨日詢答,今天開始對《礦業法》進行逐條審查。經濟部的修法版本雖然還未完成行政公告60天的程序,今日仍透過民進黨立委陳明文等人以修正動議方式提出部版草案。另外,經濟部今日除了有常次楊偉甫出席,具法律背景的另一名常次王美花同樣與會,推估應是為補足礦務局此次修法、局內卻沒有法制人員的困境。
礦權、礦場取得時間點可能不一 經濟部:皆須環評恐衝擊產業
王美花表示,目前的修法重點有三,一是如何讓礦場及礦權展延進行環評,二是如何落實《原基法》,三是資訊公開。王美花指出,由於業者取得礦權和礦業用地的時間不見得一致,因此若《環評法》要求礦權展延要環評,可能會導致業者短時間內必須要就展延和取得新礦業用地辦理環評,對產業會有嚴重影響,相關機制必須再設計。另外,原民知情同意權和資訊公開程序,也都有與環評類似、如何落實的問題,需要再設計。
「礦權展延是新權利」 環團:到期時若未完成環評便須停工
環團則認為,目前經濟部版草案與民間訴求最根本的差異,仍是在礦權展延究竟是不是既有權利延伸、還是一項新權利。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謝孟羽指出,唯有礦權展延是新權利的賦予,才能讓未來後續新的法規如《景觀法》等也能在核定礦權時被納入考量,意即業者每一次取得礦權展延時都必須符合時下最新的法律規範。
地球公民基金會山林國土組研究員潘正正,也解釋在如此法律邏輯下,環團構想中礦權展延應有的程序。潘正正指出,業者礦權到期前3年到1年內就可以啟動展延申請程序,其間礦權仍存續、所以不需要停工;但一旦業者在礦權到期後仍未完成環評或原民諮商同意等程序,就視舊權利已失效,業者必須停工,等到程序完成、取得新礦權後才能開工。
據了解,由於二次臨時會本周就要結束,民進黨團內部仍未討論如何處理《礦業法》後續,能否如環團預期在9月前完成修法仍有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