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同婚法制研議專案小組今天召開會議,今天討論內容主要圍繞在同婚合法化後,同性伴侶能否收養子女的問題,據了解,由於《民法》第1061條婚生子女定義,係「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同性伴侶未來即便開放「人工生殖」,其子女要適用婚生子女定義,仍有高度困難,因此,未來對於同性伴侶領養子女,可能解決方式,可能是適用《民法》第1074條之收養規定,據了解,同性伴侶未來領養子女可能方式有三,一是比照異性婚繼親收養,二是共同收養,第三則是女同性戀者以人工授精方式產下子女。反同團體可能會對共同收養或人工生殖較有意見。
《民法》規定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
根據《民法》第1074條規定,「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如果其中一方再婚,配偶將對方的子女,收養為繼子或繼女(即繼親收養),依據《民法》第1074條規定,得單獨收養。
據了解,今天同婚法制研議專案小組,針對同性伴侶能否適用《民法》繼親收養與共同收養規定,並沒有討論出具體共識。不過,有鑒於部分男女同志,在進入同性伴侶關係以前,可能曾經有異性關係,並且有婚生或非婚生子女,為了保障子女權益與同志的親權,未來同婚合法化後,同性伴侶依據繼親收養模式,將伴侶的子女,透過領養方式,認養為繼子或繼女,和目前法律的扞格程度相對較低。
同性伴侶適用「繼親收養」 以生父母同意為前提
官員表示,《民法》第1076-1條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同婚伴侶如果要領養對方在前一段關係,所產生之子女,依法法律仍必須徵得生父或生母的同意,因此,未來如果同性伴侶適用「繼親收養」規定,仍必須以生父或生母同意為前提,反同團體未來對於同婚伴侶,適用「繼親收養」,應該也不至於反對。
據了解,上述74對在國外領養子女或人工受孕的同性伴侶,過去回台後都是由同性伴侶的其中一方辦理領養,換言之,在法律上,同性伴侶只有其中一位的親權獲得承認,同性伴侶很擔心萬一其中一位因故死亡,子女與未亡人之間的親屬關係,將不被法律承認,挺同婚團體主張,未來同婚合法化後,至少要保障伴侶的其中一方,對於對方子女的領養權。
共同收養、女同志人工授精 反同團體反對
不過,同性伴侶如果要透過「共同收養」方式認養無血緣關係之孤兒,或者是女同性戀者透過人工授精方式,生下具血緣關係之子女,這部分就會面臨反同團體較大的反對。
男同志透過代理孕母 被質疑剝削女性
據了解,先前曾經有女同志伴侶,在國外醫療機構人工受孕後,返國生下子女,目前台灣同性伴侶透過類似方式,領養子女的人數已高達74對,但男同志伴侶透過代理孕母產下下一代,即使在國外都曾經被質疑有剝削女性的問題,不過,也有部分醫界人士例如陳昭姿,就認為子宮是女同志身體的一部分,女同志有權透過自己的子宮孕育下一代。
但由於同性伴侶「共同領養」,可能會觸及反同團體所謂「家庭」價值的紅線,行政院同婚法制小組今天對領養議題,沒有具體結論,未來希望能透過反同與挺同團體,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等場域溝通,讓雙方能夠降低敵對與歧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