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單開列洋洋灑灑,實則個別候選人所得的綠電捐款不過十萬到百萬之譜,在沈重的選戰開銷中,佔比實在有限,但是,捐輸者無不是民進黨「非核家園」的受益者,業者能有有穩定獲利,既要靠標案還要靠台電綠電躉購制度,少數業者甚至電場者還沒完成就獲利出脫,右手獲利左手致謝,送者有心受者開心,誰曰不宜?偏偏還真不宜!就算不談利益迴避或對價疑慮,上述業者無不在《政治獻金法》列舉禁止捐款之列,業者與參選人若非無知犯法,就是有心違法了。
不要以為十萬、二十萬的政治獻金,不是個數目也不是個事,根據《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五條,收受列舉禁止對象的政治獻金,不是吐回獻金或繳交雙倍罰金就能了事,依法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為擬參選人收受或募集政治獻金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除非已盡(向相關機關)查證義務者免罰。
換言之,所有綠電業者的政治獻金都得查核,唯一的灰色空間就是主管機關認定相關業者透過個人或者名下其他公司或股東、董事、經理人之捐款,與政府綠電產業相關之建設或投資契約無關,才有免罰可能,這就是民進黨吃銅吃鐵吃到綠電的代價,始作俑者正是張揚著綠電產業的蔡英文總統,大張旗鼓地要綠電業者成立大大小小後援會,擺出了人場跟著就是金援。
監察院該動起來了,不查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敗德案,事涉刑責,至少得查清楚綠電獻金到底有無真實違法,或者給一個解釋,但凡與政府有工程或契約者的政治獻金,只要轉一手由個人、或由其另案投資的公司出面,都屬「法律可許可」的範圍?如此大門一開,政治獻金法除了陸資外資,形同不設限,至於社會觀感能不能接受?後果也只能民進黨自行承擔了;當然,若認定不法,那麼少數接受綠電獻金的藍營人士,也是無法逃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