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放寬「旋轉門」,避免變成政府的「任意門」

2017-07-31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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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政府規劃方向即縮大幅縮短管制年限,及減少罰則,期待以此為誘因期待能促進公私領域間之人才流動。然仍有以下面向值得探討。」圖為銓敘部大門街景。(資料圖,翻攝自Google Map)

「目前政府規劃方向即縮大幅縮短管制年限,及減少罰則,期待以此為誘因期待能促進公私領域間之人才流動。然仍有以下面向值得探討。」圖為銓敘部大門街景。(資料圖,翻攝自Google Map)

根據媒體報導,以政府攬才為目的,並兼顧維護公益、工作權,銓敘部將修訂公務員服務法第14之1條條文,放寬公務員離職後的「旋轉門」規範。即規劃簡任官禁止轉職敏感單位的期限擬將由「離職後三年」縮短為二年,基層公務員則將由「職務禁止」改為「行為禁止」,未來則不再限制轉職,僅會限制不能接洽與離職前職權相關的業務;同時目前公務員違反旋轉門規定,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未來考慮將只有高官違反規定會維持原有刑罰,但一般公務員若是違反「行為禁止」相關規定,則將改為行政罰,改由銓敘部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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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目前政府規劃方向即縮大幅縮短管制年限,及減少罰則,期待以此為誘因期待能促進公私領域間之人才流動。然仍有以下面向值得探討。

一、「防止利益輸送」與「人才交流」如何取得平衡

民國82年間曾有公賣局高層官員轉任美國菸酒公司顧問、電信局局長退休後轉任美國AT&T在台分公司服務,以及尹清楓命案所引發軍購弊案等公務員離職或退休後所產生的問題,導致國家在軍備採購、貿易談判以及相關利益等所蒙受重大損失,因此當時立法委員便修正公務員服務法,增訂第14條之1,並於同法22條之1設有罰則,即所謂的旋轉門條款。其主要目的乃在防止公務員在職時心繫離職後可能任職私人企業,而無法公正執行職務,亦或離職後擔任與離職前業務密切相關之職務,而形成利益輸送之情形,因此乃進行嚴格規範。然而旋轉門條款自民國85年公布以來,修正意見不斷,版本甚多,對於管制範圍、期間、處罰方式等寬緊不同,主要目的乃在於「防止利益輸送」與「人才交流」之間,難以取得共識,因此均未能完成立法。現今政府如若大幅放寬旋轉門條款,從維護政府利益面向考量,嚇阻力是否足夠?亦可進行討論。

二、「縮短管制年限」與「吸納人才」之關連性

隨著公務員福利與保障日漸縮減,對於公務員權利責任之限制與要求正當性也日趨薄弱,再加上目前時代變遷快速,兩年與三年產業發展的確會有不同的變化。只是將三年管制期改為兩年,若以防弊角度而言,約束期間更短,公務員運用職務大做人情、無法公正執行職務的可能性是否更加提高?

再者,政府認為縮短管制年限可有助政府攬才,惟縮短年限是否真能成為優秀企業部門進入政府的誘因?政府部門之無法吸引優秀人才乃在於政府整體環境,包括薪資福利與政治文化,導致政府環境無法與私部門競爭。縮短管制年限目的是否真能為政府吸納人才,亦或便於是為現行官員任職民間企業,皆值得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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