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其他罪行受刑人出獄後都不用接受什麼強制治療,只有我們要?被剝奪自由的期限還有可能是一輩子,真是太不公平了!」這恐是性犯罪者得知要接受刑後強制治療時,最常出現的反應。對性犯罪者全面施予刑後強制治療,看似是一項符合台灣社會多數人期待的立法;但行為人只因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尤其在再犯率高門檻的評估把關下,不少人動輒必須面臨「一關再關」的不定期刑,也衍生人權問題的討論,目前已有3位民眾、3位法官提請大法官釋憲。
為什麼要對性犯罪者全面施予刑後強制治療?說白了就是擔心行為人出獄後再犯,對更多無辜被害人造成一輩子難以抹滅的身心傷害。台灣的刑後強制治療對象雖號稱舉世最全面(無論犯行輕重,都要接受強制治療),但方式並非獨創,而是師法美國部分州法律以及及德國,對性侵重大案件加害人的處遇模式,其中當然也包含了所謂的不定期刑,即行為人可能終其一生都要在強制治療場所中度過。
刑後強制治療法界有違憲疑慮 衛福部心口司科長:美、德認合憲
但包含雲林地院法官潘韋丞、新北地院法官時瑋辰在內的部分法界人士還是認為,立法者為減免性犯罪者再犯可能對社會造成的危險性,便從未來與預測觀點出發,對行為人施以不定期拘禁人身自由的刑後強制治療;即使如此做法符合社會多數人期待,甚至可以解讀為「風向正確」,卻還是無法掩蓋相關立法游走人權界線邊緣,甚至有違憲疑慮的事實。
「形容刑後強制治療是監禁、剝奪人身自由甚至違憲,未免都太沉重,也有違《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當初修法對性犯罪者提供治療的原意。」衛福部心口司第四科科長李炳樟表示,事實上,比台灣更早對性犯罪者實施刑後強制治療的美國及德國,都曾就相關法令作過釋憲討論,而結果都是合憲的;所以,他個人也不認為國內現行做法,違反了憲法對人身自由的保障。
德預防性拘留性侵犯 歐洲人權法院裁定未違人權公約
德國的釋憲背景是源於一名叫做Daniel llnseher的男子,他於1997年、時年19歲時,因性侵動機姦殺了一名在森林小徑中跑步的女子,最後被法院判處10年有期徒刑,並入監服刑。惟2008年llnseher服刑期滿時,地方法院考量犯罪學及心理學專家提供的評估報告,認為他再犯可能性極高,隨即下達了預防性拘留命令,實際情況就是要求他繼續在牢裡蹲著。案經當事人在德國境內提起一連串的法律救濟後,最後被送到了歐洲人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