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眾所矚目之下,歐洲人權法院大法官的裁定是,德國法院對llnseher施行的預防性拘留,是基於他的心理與精神狀態確實顯示具高度再犯危險性,不能被視為一種重覆性的「懲罰」,當然也就沒有違反人權公約規範。
強制治療無限期 精神科醫師:符合醫療實務需要
衛福部立草屯療養院一般精神科主治醫師黃聿斐表示,每每碰觸性犯罪者強制治療議題,醫療團隊最常被追問的問題就是「個案到底要多久才能被治好?」令她聞之啼笑皆非,理由是這個問題實在沒有標準答案。也正因如此,黃聿斐認為,從醫療的角度來看,不為刑後強制治療框定期限,確實是符合實務需要的。
但難道就因個案無法被百分之百「治癒」,就註定要終生待在刑後強制場所內嗎?李炳樟說,就連一般常見的生理疾病包括癌症在內,穩定控制後都還是有一定的復發率,就能瞭解再專業的心理與精神治療,仍有其侷限性;也就是說,所謂性犯罪者再犯率為「零」的治療與效果,很有可能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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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真如此,如何在性犯罪者合理的強制治療處遇,以及社會整體安全秩序之間,循求一個合情合理合法的折衷,就非常重要。但現實情況是,因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嫌被判緩刑或假釋者,至少還有觀護人的高強度監控,必要時法院還可裁定令其24小時配戴電子腳鐐、安排測謊、禁用3C產品、不得接近國中以下學校。
但對服刑期滿,又經精神鑑定再犯率不那麼高的性犯罪者來說,除了每個月1次的社區治療,其餘多數時間都天高皇帝遠;雖說自由,但再犯風險可能因此升高,也是不爭的事實。
「自由是最大的代價!」律師籲政府應謹慎對待
宏緯律師事務所律師鄧為元表示,雖然他也不認為法院參考專業精神鑑定評估報告,對再犯率顯然偏高的性犯罪者施予刑後強制治療是違憲的;卻也不得不承認,這整套遊戲規則的背後,付出最大的代價確實就是行為人寶貴的自由,「最嚴厲的法律懲罰,也莫過於剝奪生命(死刑)以及人身自由(監禁)!」茲事體大,自然應該慎之又慎。
鄧為元認為,若政府能考慮修法,令現行觀護人制度、電子腳鐐等軟、硬體設施,也能視情況與需要擴及服刑期滿的性犯罪者身上,藉以降低社會壓力,由專家學者組成的精神鑑定委員會就能更有信心,也更有底氣地讓治療成效不錯的學員重返社區。而對合乎評估條件的行為人來說,就算必須接受觀護人照三餐問候,且出所後也不是完全沒有重返強制治療原點的可能性,但都好過遙遙無期的「監獄人生」;而刑後強制治療衍生的人權爭議性,也可望大幅降低。
李炳樟心有所感地的說,人權是個人或群體因身為人類,應享有的基本權益,但在實生活中,人權從來不只是有0跟1兩種選項。就好比當性犯罪者的個人人權與社會群體人權出現扞格時,相關法令的制訂與界限的取捨,儼然就成為一門藝術;或者說更像是一個光譜,因為極黑極白都不理想,唯有賦予更多元配套與彈性之後呈現的那一道彩虹,才是最美的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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