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堅信,在一個民主國家,我們應該尊重人民的意願,對我來說,這意味著是時候廢除選舉團制度,轉而進行我們總統的普選了。」
希拉蕊・柯林頓
「選舉人團制度是民主的災難」
唐納德・川普
翻開任何一本「比較政府與政治」的教科書,政治專家們幾乎都會告訴讀者,總統制發源於美國,美國總統也通常被世人認為是全球最有權力的男人(很遺憾,這個職務兩百多年來還沒有出現女性)。不過奇怪的是,這麼重要的職位,美國憲法卻不是採取直接民選,也不是由議會間接選舉,而是由一個臨時組成的「選舉人團」(electoral college)來負責票選。更詭異的是,美國各州通常要求這些代表各州州民選舉總統的選舉人必須宣誓,「一定會按照本州多數民意投票」。
又要間接選舉,又不許選舉人自由投票,這大概是全世界最詭異的一個體制。也因為這樣,最近20年的美國總統大選,也出現了兩次「明明贏得更多普選票,但卻在選舉人的票數上落敗」的詭異當選情況。包括當年在聯邦最高法院裁定佛羅里達州不必重新計票,因而輸給小布希的高爾,還有4年前輸給川普的希拉蕊,都是這個「選舉人團制度」的受害者。不幸中的大幸是,這兩位因為詭異制度落敗的候選人,都沒有否認選舉結果,甚至發動支持者上街抗爭到底,讓全球第一強國的權力移轉能夠平順完成。
2000年的總統大選,在佛州僅贏高爾537票的小布希,一口氣贏走該州全部的25張選舉人票,並以271對266票驚險贏得美國總統;2016年,希拉蕊比川普多拿近300萬張普選票,差距超過兩個百分點,但是由於在三個州的選票不足8萬張,最後仍在選舉人票270張的情況下落敗。《紐約時報》主筆傑西・韋格曼就曾指出,世界上沒有其他先進民主國家採取這種「不公平、不平等和不具有代表性的制度」。
在研究美國憲法的最重要的歷史文獻《聯邦黨人文集》中,可以看到亞歷山大・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曾經這麼主張,「由於精選的選舉人機構比君主更能掌握廣泛和準確地瞭解候選人及其品格的方法,該機構在確定人選上必然至少與明主同樣審慎和善於鑒別。由此自然可以推論,這樣選出的總統以及參議員,必然屬於那種在各州間關係上和與外國關係上都最能瞭解民族利益的人,他們亦最能促進民族利益」,漢密爾頓甚至認為,選舉人團可以避免選出「精於下流勾當與譁眾取寵」的候選人。
不過另一位有「美國憲法之父」美稱的開國元勳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卻有不同看法。麥迪遜在制憲之初,就對各州若採取「贏家通吃」的規則感到不安,認為採用贏家通吃規則的州「不能反映公民真正的政治多樣性」。麥迪遜非常不喜歡這種做法,並呼籲通過憲法修正案禁止它。但美國目前的政治現實是,已有48個州採用贏家通吃的辦法:只要總統候選人贏得該州的多數普選票,哪怕只是多贏一張,他就可以贏走該州所有的選舉人票。漢密爾頓眼中更能「準確地瞭解候選人及其品格」、更能避免選出「精於下流勾當與譁眾取寵」的「選舉人團」,已經淪為沒有自由意志(因為要按照本州多數選民意見投票)、無從發揮其鑑別力(這裡先不論他們是否更有鑑別力)的另類橡皮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