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目前司法官特考包含口試,口試緊接在筆試之後,基本上流於形式,無從鑑別考生是否適合從事實務工作。如果口試階段在實務訓練之後,即可針對一年的實務機構訓練成果,進行實質的面試測驗,對於受訓考生在實務訓練的學習能力,以及是否適合從事實務工作,比較能進行實質的鑑別。
因此決議應該在通過「多合一考試」取得「法律專業資格」之後,不必重複接受類似大學法律課程的訓練,而是應該直接到各實務機構實習、歷練,從做中學,才能有效與實務接軌。在一年培訓中間加上以「實務機構為主」的文字,則是出自現任司法官學院蔡碧玉院長的建議。
審檢分流培訓與檢察官轉任法官現制互相矛盾?
法務部在改革方案中,進一步說明在「多合一考訓制度」完成立法前,會先著手推動深化實習方案。就是自今年8月開訓的司法官第58期開始,延長實習期間1個月(包含增加2週的矯正單位實習),並增加更多非政府組織(NGO)作為實習單位。之後逐期調整延長院、檢實習期間,縮短學院集中訓練期間。
法務部這個縮短學院集中訓練期間的方案,並未說明究竟如何縮短,或許可以認為呼應第四分組前述以「實務機構為主」的培訓決議,但是看起來是拒絕第四分組的第六個決議。
第四分組的第六個決議是:「在司法人員進用制度改革前,已通過司法官考試的學員,應立刻依自願、成績及機關需用名額等條件分別在法務部或司法院所屬機關學習。」
形成這個決議的理由,一方面在於審、檢工作職掌不同,在培訓階段採取『合訓』,容易造成民眾對於審、檢有同氣連枝的印象,影響民眾對於法院審判的信任度。這一個理由,特別是贊成決議的非法律人委員所提出來。
另外「審、檢合訓」,使部分法官將「打擊犯罪懲奸除惡」的目的不自覺地放在「保障人權排除冤抑」的宗旨之前,也有法官委員提出個人的經驗佐證。
例如強調珍惜認真辦案的檢察官和司法警察,法官學員所受的影響,就是長期在證據能力的檢視上面,幾乎都站在檢察官那邊,因為要支持願意熱血辦案的司法警察和檢察官。此外認為當檢察官證明到一定程度的時候,被告應該就自己的無罪盡舉證責任,這通常是檢察官的觀點。在司法官訓練所的講座,有當法官的講座、有當檢察官的講座,當法官跟檢察官一起受訓的時候,法官如果沒有意識到某些觀點是檢察官的觀點,還是法官的觀點,將來擔任法官職務的時候,會不自覺失去中立性。
至於法務部或許難免有這樣的主張,認為在目前推動法官晉用多元化政策中,司法院最喜歡晉用由檢察官轉任的法官,這種審檢分流的決議,根本和現實狀況互相矛盾。
這樣的說法,其實很容易反駁。首先,檢察官轉任的法官,如果真的讓法院系統覺得好用,一點不令人意外,因為他們同出一源,所受訓練相同,以至於不會察覺法官和檢察官如果觀點相同,對憲法而言,是多麼可怕的事情。審檢不分所造成的危害,正好是第四分組第六個決議之所以形成的根本理由!
其次,檢察官之所以不願留在檢察系統,正好因為察覺檢察官和法官的區別,極可能就是反對檢察官所扮演的角色,所以要轉任法官,這不也正好說明審檢分流的必要?何矛盾之有?
在現行考訓制度之下,法務部或許認為第四分組的第6個決議很難配合,但是決議背後的思考,檢察系統和法務行政部門,不應該漠視或嗤之以鼻。
*作者為臺灣法律學者,德國佛萊堡大學博士,前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專門研究刑事法,於2003年至2011年出任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是迄今最年輕的女性大法官。卸任後曾任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講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