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易廷觀點:都更程序中的二等公民─永春案判決的省思

2017-08-10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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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都更案北市府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告撤銷處分。(取自彭龍三臉書)

永春都更案北市府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告撤銷處分。(取自彭龍三臉書)

永春都更案的核定處分在去年六月間遭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所撤銷,由台北市政府提起上訴後,歷時一年多,終於在日前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台北市政府之上訴,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結果予以維持,全案乃告定讞。然而,輿論對該判決的意見正反兩極,部分人士認為法院遭到少數不同意戶所綁架,日後都更將難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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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則,依照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核定原處分的理由(最高行政法院維持的理由大同小異)主要有三個:第一,實施者未將協議合建戶與不同意戶一併辦理選配,而導致不同意戶的選擇只剩下協議合建戶選剩的,難謂公平;第二,固然實施者委託他人進行工程管理時,衍生的委託費用可以提列為共同負擔,但依照台北市權利變換費用提列總表,必須提出委託管理契約供台北市政府審核,但本案實施者提出的契約卻是以「融資」管理為標的,跟工程品質管理關係;第三,依照前述提列總表,所謂風險管理費是實施者付出創意、勞力的對價,也就是說要給他多少風險管理費,應該是實施者的付出程度而定,但台北市政府核給實施者12%的管理費,卻沒有相應說明如何認定實施者的付出,流於恣意。

7月2日永春都更戶遭強拆
永春都更案,歷經多年,台北市政府敗訴定讞。(取自彭龍三臉書)

第一點在貫徹權利變換的核心精神,也就是公開、透明與公正,這也是709號解釋及最近最高行政法院所一再強調者;實際上,如果容任本案的選配情況,等於變相強制所有權人都必須同意跟實施者協議合建,蓋如不同意,將淪為權利變換制度下的二等公民,只能選別人不要的。

第二點以A報B,主管機關竟也照單全收,可以想見主管機關是以何種態度進行審查。

對於第三點,理論上刪除掉12%的風管費,將導致共同負擔降低,應該是對全體權利變換參與者都有利,但協議合建戶卻似乎無法感覺到法院的善意。筆者以為其原因應在於,協議合建戶在權變後可分配之權利早已透過私約所保障,共同負擔大小都對其無影響,這意味在協議合建與權利變換併行的案件中,實施者所濫編的共同負擔最後都變成由非協議合建戶來承擔。如果我們在關照到法院指摘的第一點理由,則不同意戶(非協議合建戶)在本案權利變換中的法律地位是何其艱困,應可想而知。

都市更新如同大法官所述,是一個多元利益競逐的場域,其中各種利益均受到平等保障,始可成就真正的公益。如今同意戶的權益透過私約保障,主管機關也努力滿足了實施者的利潤,但不同意戶的權益又如何獲得確保呢?其實仔細閱讀這次永春案的判決,法院撤銷原核定處分的理由都是植基於都更、公法乃至憲法上基礎的原理,而如果僅是因為日後都更案件都必須因循法院所闡釋的基礎法理,就認為往後都更案件窒礙難行,那將是一個怎樣的都更程序?在這種不平等下所形成的所謂「公益」淪為一廂情願,勢所難免。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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