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推動困難,是台北都市改造的迫切課題,卻常常因為推動過程及權利分配問題,成為爭執焦點,台北市的永春都更案即是一例。永春不同意戶的關係人王東凱、彭龍三,不滿市府的都更審議會程序及選配,提告北市府,一路上到最高行政法院,7月底,最高院維持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撤銷此案的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採納對市府的指控,並要求市府改進。不同於過去法院完全尊重由專家組成的都更審議會審查,本案可說是國內首起都更進行中,但法官回溯檢視並要求補正審議程序的判例。
永春都更案是一起民辦都更,總共有130戶,其中4戶不同意與實施建商「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走「協議合建」(私契約),因此,改走「權利變換」,意即不願與建商私下合意權配,相關審查需透過政府為之。
北市府核定「全拆」 後改為整建
在永春案中的權利變換,最早經法定的都更計畫內容中,北市府核定舊屋「全拆」,但當中的不同意戶,只願自己的房子被「整建」,而非「全拆」,因此,於2013年提出修改計畫,經由市府召集府內外專家的審議委員會審查後,報市政府核定變更為部分整建。
不同意戶就此審議,又提出進一步質疑,認為審議當中有權利選配與程序上的瑕疵,因此,對北市府提告高等行政法院,而高院也做出判決,撤銷北市府的行政處分,北市府對此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上月(7月)底,駁回上訴,維持高院對於撤銷行政處分的判決,北市府敗訴定讞。
最高法院:大幅變更計畫內容,未重新「選配」住戶權利
主要的駁回理由有三,其一,最高法院認為,既然2015年有大幅變更計畫內容,從全拆變為部分拆除,就應該重新就住戶的權利進行「選配」作業,但事實是沒有,因此有瑕疵。
其二,實施者在都更時,都會有一筆可以入袋的「營建工程管理費」,法院認為必須有委託營建之實,才能取得此筆管理費,但北市府的都更審議會卻僅看到合約,就據此判定有委託營建之實,法院認為此審查並不足夠,應實質審查施工品質、施工項目等,才能給予管理費,因此,在審查程序上有瑕疵。
其三,實施者取得的「風險管理費」在此案中為12%,但審議會卻沒有要求實施者說明拿12%的必要理由,也有程序瑕疵。
對於上述最高行政法院的駁回理由,北市府必須在永春都更案上加以補正程序,都更審議會必須重開,重新進行選配,也得要求森業補強說明關於「營建工程管理費」及「風險管理費」的細部內容。
北市府都發局都更處:審議會必須加強檢討、補強功能
北市府都發局都更處表示,過去法院也有針對都更的程序給予糾正判決,但法院過去都完全尊重審議會的專家審查,對審議會的審議不會有意見,但此案算是國內第一起進行中的都更案(現正為重建挖地基中),法官回溯檢視審議會的細部審查程序,且要求主管單位立即補正,都發局解讀,顯示審議會必須加強檢討與補強相關功能。
至於都更審議會的人員構成,都發局回應,共21名委員,府內8名,由都發、財政、地政、交通、建管等單位人員構成,府外委員13名,也是民間的估價、交通、建築、法務等人士組成,一年改選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