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整拖了十六年的台北市「永春社區」都更案,去年在台北市政府「強力介入」下,將不同意戶彭家劃出都更區,並發給實施者森業營造拆除執照,火速拆除不同意戶王家,並進場開始施工,浮現落幕契機。
正當外界誤以為永春都更案否極泰來之際,不同意戶提出行政訴訟,台北市政府竟一敗再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輸、最高行政法院又輸。不同意戶勝訴定讞,永春都更案建照等同被廢除,森業營造被迫停工,使得該案可能成為台灣有史以來首宗都更「斷頭」案,引發各界議論紛紛。
台北市政府到底輸在哪?從判決書裡觀察,法院多認為市政府與建商犯了「三不該」,第一是「永春都更案應重提新都更計畫」。
法官認為,永春都更案的第二次變更計畫(即把反對戶劃出都更區外)後,開發案的基地大小、樓地板面積、樓層數等項目都有所改變,與第一次差異性過大。建商合適的做法,應該要重提一個新的都更計畫,不該視為第一次計畫的延續,此為「一不該」。
市府、建商犯了三不該,打掉重練
當建商提出的第二次變更計畫與第一次差異過大,北市府做為把關單位,按理應該糾正建商缺失,但台北市府不僅認為建商合法,且予以通過第二次變更計畫案,顯然「未盡實質審查之責」,此為「二不該」。
此外,判決書還指出,森業營造在第一次、第二次變更計畫中,只提供少量戶別給不同意選配,不同意戶選配條件不佳,不符合公平性,此為「三不該」。
消息人士透露,其實最高行政法院所闡述的判決內容,市府在台北高等法院敗訴時,法官就已經完整楬櫫市府敗訴原因。若當初敗訴時,市府跟建商照著判決內容改善即可,但當時市府高層操之過急,太想要「畢其功於一役」,把好幾任市長搞不定的燙手山芋立馬解決,才會一敗再敗、灰頭土臉。
另一部分原因,爭辯焦點在於前後二次計畫的差異性,第二次變更計畫是否與第一次真的「差很大」?這部分個人的主觀成分就很強烈。府方與建商咸以為差異不大,但台北高等行政法案與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卻都一致認為第二次變更計畫該視為新的案子,成為市府的「死穴」。
因為第二次變更計畫如果當成新計畫,那都更行政程序就要重新來過;若第二次變更計畫是第一次的延續,都更行政程序就不必重頭跑,市府核發建照就站得住腳。可惜,市府的主張並未獲得法官認同。
由於市府敗訴定讞,引發同意戶不滿,甚至有同意戶怒罵:「市府沒有肩膀」。但消息人士指出,北市府對永春都更根本是使出「洪荒之力」,問題是都更條例的缺陷遲遲未能修法,而行政又不能凌駕司法之上,誰又能違反法院判決?說市府沒有肩膀或許有欠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