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由有其責任
自由是基本人權之一。您應該聽過「有權就有責」吧?因此自由的權利應與自由的責任應取得平衡較為合理,但您聽過「自由的責任」嗎?您一定也常聽到「人權」,但是您聽過「人責」嗎?
在「人權遠小於人責」的專制國家,適當的「擴大人權」並「減少人責」是合理的方向(因為「人權應該與人責平衡」)。但在「人權遠大於人責」的現代民主社會,還強調「人權」而不注重「人責」,則是錯誤而不合理的方向(過猶不及)。現在西方國家的新冠疫情仍居高不下,難道不是與「人權遠大於人責」有關?
西方的現代社會中只強調以「外在的法律」來制衡「失當的人權」(而非以「內在的人責」來制衡)。法律一旦管不到或者管得不恰當就會引起困難及暴亂,例如西方社會的新冠疫情擴散、美國警察的暴行與種族歧視、或1977年紐約大停電時的趁火打劫等。
我八年多前小腦開刀後就不再開車,經常以公共交通及走路來代替。但走路時常被迫要走到不安全的馬路上,因為供人行走的騎樓常被住家或商家占用。此現象與酒駕、節日後公園到處是廢棄物、海洋滿是塑膠垃圾等等類似,都是「人權遠大於人責」的冰山一角。
基於「由儉入奢易,由奢入儉難」,筆者贊成「中國大陸漸進式的放寬自由」,千萬不要學台灣:「一下就大幅放寬自由的權利,以致人民忽略了自由的責任」(已放出去的自由要收回來,談何容易)。這大概也是國父孫中山先生要講「軍政、訓政、憲政」循序漸進的原因。
二、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
言論自由是一種權利,新聞自由也是,在上述的原則下,也都應有責任才合理。以下是筆者目前的一些看法:
言論自由屬於個人的權利,但有其責任,不應肆無忌憚。例如,不應干擾他人、不應違法等。
在新聞自由之下,媒體可主觀的表達本身意見、他人意見或傳播政論節目。筆者認為,媒體的責任包括:
- 應儘量客觀的報導事實。
- 不應有雙重標準(雙重標準易誤導或左右民眾)。
- 「客觀的事實」與「主觀的意見」應儘量區分清楚(讓閱讀者容易分辨)。
- 民調或民調的報導應儘量客觀,以取得閱讀者的信賴。
- 若對法律有意見,應儘量明白的陳述其利弊,讓立法者可清楚得悉。
三、民主是良好的制度嗎?
前英國首相邱吉爾(也是1953年諾貝爾文學獎的得主)早於1947年在「最糟糕的政府形式」中就講過:「許多形式的政府都已被嘗試,並將在這個充滿禍患的世界中繼續被嘗試。沒有人假裝民主是完美的或明智的。確實,有人說民主是最糟糕的政府形式,除了不時被嘗試的其他形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