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印度之間達成過一系列相當於君子協定的外交斡旋,這些外交斡旋的性質類似於一九三○年代,日本和俄國在滿洲問題上達成的交換性協議:中國承認印度對錫金的主權,而印度則承認中國對西藏的主權。這件事情其實也是清末以來,大清帝國企圖用民族國家的外交邏輯來解決內亞邊疆問題的長期進程的一環,這不是個一刀切的過程。清帝國在早期跟英國人發生交涉的時候,並不能夠明確區別像西藏這樣的領地和像緬甸這樣的藩屬國之間到底有什麼區別。清朝的主管官員經常是出於怕事或者省事的目的,對像拉達克(Ladakh)或者是像尼泊爾之類的事務不加干涉。在尼泊爾跟英國人發生衝突的時候,嘉慶皇帝和他的繼承者都一直主張,夷人和夷人之間發生衝突,這跟我們沒有關係,我們沒有必要多管閒事。把他們的事情放到我們自己的議事日程上面,勞師傷財,這對我們大清來說根本談不上是有利。當地官員如果採取息事寧人的政策,拒絕尼泊爾要求清朝干預的圖謀,是會得到皇帝獎賞的。
這個態度真正發生改變,還是在一八九五年甲午戰爭以後,特別是一九五○年庚子拳亂以後。甲午戰爭發生的情況實際上是,清朝在朝鮮由明清時期延續下來的這種宗藩關係轉化為現代民族國家的交涉過程中出現嚴重問題,結果清朝、韓國和日本之間對過去的封建關係的解釋發生了嚴重衝突,最後像歐洲一樣,通過戰爭方式來進行解決。解決的結果是,朝鮮人由大清藩屬的王國變成跟大清皇帝平起平坐的大韓帝國,由朝鮮國王改成大韓帝國的皇帝,這才解決了這個問題。而大清的外交部門感到自己在東方受到了損失,就企圖在西方獲得補償,於是就企圖在內亞方面收回它在東部沿海地帶遭到的損失。所以從此以後,清朝的外交部門在跟西方外交部門發生交涉的時候,就不再像以前那樣採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政策,而是盡可能地把歷史上的宗藩關係都解釋成為民族國家之間的關係。
但是這個解釋方法是它單方面的要求,英國方面的外交部門直到抗日戰爭時期仍然堅持,清朝和清朝的繼承者在西藏方面只享有宗主國的權利,並不享有領土主權。宗主國的權利是一種非常鬆散的關係,雙方之間的關係是象徵性的。因此儘管雙方都提出了各種相互矛盾的權利訴求,實際上在真正要實施能夠執行的外交方略的時候,必須得把所有利益相關方都召集起來開會。例如像清朝末年的清英藏三方協商和中華民國初年的中英藏三方會議,這些其實都是為了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英國人的政策就是,他們希望能夠擱置歷史遺留問題。無論西藏、不丹這些地方的法理地位是什麼樣的,他們希望原有各方實際上已經享受到的各種權利都沿襲不變,在各方都尊重原有權利的情況下,該做生意的繼續做生意,該收地租的繼續收地租。如果有任何一方想要變更原來封建時代的現狀,那麼大英帝國和英印帝國政府要求它首先跟英國人商量。不經英國人的同意,任何一方都不能夠單方面地改變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