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第一遭,專為中天電視台換照舉辦的「聽證會」,意外的成了「公審」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說「公審」有點誇張,畢竟關心言論自由、或者志在中天亡、意在中天存的民眾,佔全體國民的比例,微乎其微。中天換照成敗,或者只在NCC的一念之間,但NCC公審中天的成敗,至少在專業人士心目中,却是已有評價。
做為獨立機關,NCC處置媒體的不公正性早受質疑,這次聽證會恰好做為「示範」,首先,當事人得享有的權利,明載於《行政程序法》中,包括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不過,中天當事人反覆提出希望能詢問的要求,始終未被受理,七位鑑定人,五位講完先後離席,二位不給問。(註:第一位鑑定人回答問題時接到紙條後,所有鑑定人皆不再接受問答)
其次,對當事人「聲明異議」,主持人亦未依《行政程序法》即時處理,還有勞當事人律師一再提醒「可以駁回,留下紀錄」,主持人才恍然裁定駁回,主持人未必刻意不公,但顯然對聽證的法定程序極不熟悉。
第三,也是最讓人不解的,NCC邀請了七位「鑑定人」,竟然立場一面倒,而且,對於電視媒體實務運作完全不熟悉,若非NCC疏忽了「鑑定人資格鑑定」,就是刻意選擇單一立場的鑑定人,果若如此,那麼NCC的裁判結果又如何能公平公正服人心?這也是為什麼法界會主張檢辯各找具有公信力的鑑定單位,結論相類者為共識,不一致者列為「爭點」,再由法院指定第三方就爭點進行鑑定,聽證會雖非法庭訴訟,但取代訴願程序,自是愈周延愈能有利於行政裁處。包括大法官釋憲聽證都會找不同立場的鑑定人,即使立場鮮明的黨產會,聽證程序都允許當事人(及代理人)詰問鑑定人,獨獨NCC全部「略過」,莫怪中天律師會提出另找四位鑑定人的要求。
第四,中央換照審查引起最大的爭議即是涉及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政治審查」,中天律師提出過去兩年的二十一件裁罰案中,非政治相關七件,十四件都與政治相關,而十六件還在爭訟中,換言之,NCC以爭訟中案件做為換照審查依據,必有風險,萬一做了不可逆轉的決定,而法院爭訟中天勝訴,造成的傷害都不是國家賠償可以挽回;更重要的,「政論節目」(即政治評論)並不在《衛星廣播電視法》的裁罰範疇,這就是言論自由的精神─保障異議。
此外,媒體做為監督政府的「第四權」,從總統以降各級政府都是監督對象,包括NCC,媒體批評或者辱罵總統,總統可以提告,但不能以總統被駡做為行政裁罰的依據;準此觀之,NCC以「韓國瑜新聞比率過高」裁罰中天,中天批評NCC,NCC是否適合直接行政裁罰中天?當然頗有討論空間,若照NCC的處置手段,豈不擺明電視台只能衝著NCC鳥生魚湯,以免執照不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