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媒體這麼亂,NCC還要亂上添亂

2020-05-28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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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NCC代理主委陳耀祥。(資料照,盧逸峰攝)

圖為NCC代理主委陳耀祥。(資料照,盧逸峰攝)

媒體環境惡化,經營艱鉅,無庸置疑,做為廣電主管機關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無力改善經營環境,不能苛責,畢竟大環境若此,神仙都難為;匪夷所思的是,NCC竟把政府的手伸進媒體,既對內容指三道四,更對董監人事下指導棋,直接介入媒體的公司治理,結果只有一個:徒惹爭議,亂上添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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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對電視台動輒祭出罰款,早成常態,自二○一八年到二○二○年,被視為「藍媒」的中天和TVBS動輒咎,NCC一罰再罰,電視台一再申訴,選舉結束,防疫「順時中」,除了中天廣告自家產品「水神」之外,沒太多內容值得裁罰,NCC竟一不做二不休,對T台董事長變更案中天董監變更案,全部「續行審議」,換言之,還是不准通過,這個決定意味兩家電視台的董事會無法正常組成,繼續懸而不決,這對NCC最介意的公司治理,當然只有負作用,不可能產生正常結果。

從媒體現況看,兩家電視台的「高層人事」的確頗有問題,以T台而言,兩大股東丁廣鋐與王雪紅意見分歧,丁廣鈜於四月初NCC陳述意見時,直言該台八個月沒召開董事會,「有違常例」,更不支持陳文琦董事長兼總經理,不要說媒體,任何具規模的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都是莫名其妙的事,T台董事長人事因此懸宕半年,却堅持不改,最新的進展是,T台終於同意在六月底讓陳文琦以「代理董事長」身份召開董事會,並在NCC同意董事長案三個月內指派專業人士擔任總經理;NCC則進一步要求T台制定「編輯部公約」與增加新聞專業外部董事。

形式上看,NCC的「要求」立意良善,也符合新聞專業的要求,但是,做為必須依法行政的主管機關,NCC最大的問題是:行政不依法!第一,根據《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管理規則》,明確列舉八項「不得為廣電事業負責人」的禁止條款,從無行為能力、曾犯組織犯罪、曾因職務讓所屬事業被吊照、利用職務犯罪、曾犯貪汙罪、到曾犯侵占詐欺背信罪、曾宣告破產、國內無居所等,不一而足,陳文琦到底適不適任T台董事長,或許見仁見智,但試問陳文琦犯了上述「八禁」中的哪一條罪狀?可以讓NCC不准他出任董事長?

王雪紅與陳文琦。(新新聞_.JPG
王雪紅與陳文琦。(新新聞資料照)

第二,「編輯部公約」是媒體自律事項,NCC憑哪一條法律要求T台制定?就算NCC要以行政要求約制媒體,也得符合公平原則,換言之,這個要求不應只對T台而生,而是要統一規範,若要統一規範,只有一個辦法:明定於法律條文之中,否則,只能是道德勸說,不具強制作用,更不能以此做為不批核董事長人事案的要脅。

第三,不論是「外部董事」或「獨立董事」,都「於法無據」,廣電三法無一條觸及所謂的「外部(獨立)董事」,就算依據「公司法」,那也是規範上市上櫃公司,T台既未上櫃更無上市,NCC憑什麼獨獨要求T台設置「外部董事」?NCC開口要求T台前,至少環顧所有電視台一圈,哪一家電視台設置了所謂的「外部董事」?如果沒有,NCC對T台另具青眼,是什麼心態?

第四,「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確實要求媒體設置「獨立董事」,不過,還是「草案」而非「法律」,換言之,NCC天外飛來這麼一筆,無以名之,只能說是「超前管制」;這樣的管制到底好不好?實難定論,「獨董制」搬到台灣沒多少年,「獨董」近乎成為「酬庸」和「門神」的代名詞,若NCC要求每家電視台都設置「外部董事」,豈不施壓媒體找「門神」擋煞?

同樣的,根據廣電法,「廣播、電視事業之組織及其負責人之資格,應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換言之,必須符合《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管理規則》所要求的「八禁」,蔡政府不論如何不待見中天電視台,中天提出董監變更案,NCC也只能依照管理規則「消極審查」,而非「積極阻擋」,對中天提出的人事,到底哪裡不滿意?或哪裡不符管理規則,也得明確交代,豈能一拖再拖?何況此前的中天裁罰案,和兩位新人事一點關係都無,却沒頭沒腦地被攔下,豈不無辜?

做為廣電媒體的主管機關,NCC不是不能「管」媒體,但也得管制得法,管制不依法的結果就是既不得法,更難服眾,讓媒體看笑話的主管機關,除了「以罰制人」之外,還能拿出什麼招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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