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律師公會:全聯會反改革且本身亟待改革
台北律師公會指出,他們在2016年9月曾推動更改全聯會章程,希望廢除每個公會的會員代表不超過15人的規定,但此案遭好幾個地方公會擱置,「至此,全聯會反改革且本身亟待改革」,台北律師公會卻無力加以改變的窘境已極明確;這27年來的溝通結果,委屈不能求全,「不得不起身行動」。
台北律師公會理監事於8月8日做成退出全聯會的決議,將提交9月9日的會員大會討論,以「果決的行動」推動《律師法》的修法。台北律師公會也呼籲立法院,盡速完成《律師法》的修正,律師業的健全是民主法治之基石,「不要再坐等不能代表全國律師的全聯會首肯」,應早日「建立讓個別律師可直接參與的全國律師會」,儘速回應各界對律師內部改革的高度期待。
台北律師公會聲明全文:
律師享有憲法所保障之工作權,有權在全國執業。雖然國會得基於實現律師業團結及自治自律,進而保障律師得以獨立自主執業之目的,立法規定律師須加入律師公會始得執業,但基於憲法上的比例原則,此項限制僅可在達成上述目的所必要之範圍內為之。律師只要加入一個公會,上述團結及自治自律之立法目的即可實現,其理至淺至明。因此,律師只要加入一個公會即可在全國執業,是律師不可剝奪的權利,尤其我國是單一法域國家,全國法令高度一致,更無就律師執業地點橫添區域限制之理。
然而,現行《律師法》第21條第1項:「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之規定,卻以強制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公會作為限制律師執業區域之手段,導致律師除須加入事務所所在地之公會外,若需跨區執業,還須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公會。這項不合理、不必要的執業區域限制,嚴重侵害律師在全國執業的權利,導致不計其數的律師同道必須為了跨區執業而加入一個以上公會。
沈重的會費負擔形同關稅壁壘,不僅顯著增加律師的執業成本,成為律師業健全發展的巨大障礙,而且也嚴重妨礙當事人自主委任律師的權益。
此外,由於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全聯會)章程第22條第2款規定各會員公會應依其會員人數繳交按每人每月新台幣100元計算之常年會費,因此各地方公會歷來向會員收取之會費中均內含繳予全聯會的常年會費,進而產生因跨區執業而加入的公會愈多,負擔的全聯會會費就愈多,形同重複課稅的極不公平現象。故,廢除執業區域限制,完成「單一入會全國執業」,早已是律師界多數有識之士長年的心願。
在2016年4月,行政院與vTaiwan、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司改會)進行《律師法》修法意見網路民調,結果回答者中有1602人支持「單一入會全國執業」,高達94%。台北律師公會(本會)自2016年6月起徵求律師連署支持「單一入會全國執業」,迄今已獲2017份連署書,且數量在持續增加中。毋庸置疑,律師界殷切期盼還我執業權益,早日實現「單一入會全國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