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多個縣市政府自治條例規定萊劑零檢出,並制定相關罰則。但行政院日前發公文指零檢出牴觸中央法規疑慮,要求在明年1月1日前檢討修正,引發許多縣市反彈。
法律不外情、理、法;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並未禁止「規定萊劑零檢出」,地方自治精神在於因地制宜;地方政府自治條例訂定「萊劑零檢出」認有其必要性,何來牴觸食安法?另為保護轄內縣市民食品安全及國人生命安全,地方政府從嚴規定,也未逾越比例原則。中央允宜給予獎勵,不是猜疑地方政府牴觸中央法律。
地方自治條例規定有無牴觸中央法規,不是任何人有權認定。何況地方政府善盡職責,又無畏美方施壓,替中央政討扛責把關,保護國人食安,中央該修的是食安法,更該感謝的是地方政府從嚴把關。
令人不解的是臺中禁止瘦肉精的法律已制定3年,何以三年來中央無作為,放任臺中市「精進保護市民」?如今「時空環境」改變,但維護國人食品安全,保障市民生命健康的標準就要改變嗎?
如同幾年前的軍公教年金改革,案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略以:政府就退撫舊制退撫給與之支付,同屬全部源自政府預算之恩給制範疇,涉及國家財政資源分配之社會關聯性,就此財源產生之財產上請求權,立法者得有相對較高之調整形成空間,司法院對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有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時,採較為寬鬆之審查標準。換言之,年改符合比例原及信賴保護原則,溯及既往已退休之軍公教人員並無違憲。
上述年改事涉國家財政,大法官會議從寬解釋無違憲;而萊豬進口,地方政府基於保護食品安全,以維護百姓生命安全,身體健康時,其依地方自治的精神從嚴訂定標準,理所當然。
地方政府身先士卒勇拒美國萊豬,力保地方百姓的健康,是否牴觸中央法規,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38號曾作解釋。
地方政府從嚴訂定含萊劑零檢出,保護地方百姓性命安全;至於未訂定零檢出的縣市,允宜比照速訂。政府如一再認以牴觸中央法律,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吧!
*作者為退休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