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二罰!高市衛生局裁罰5000萬 強冠免罰定讞

2017-08-18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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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以「一事不二罰」原則,判決撤銷高市衛生局在強冠餿水油案對強冠5000萬元的裁罰。圖為強冠企業董事長葉文祥。(資料照,取自三立新聞)

最高行政法院以「一事不二罰」原則,判決撤銷高市衛生局在強冠餿水油案對強冠5000萬元的裁罰。圖為強冠企業董事長葉文祥。(資料照,取自三立新聞)

強冠公司不服因製造「全統香豬油」遭高雄市衛生局裁罰5000萬元,並以公司對劣質原料不知情等理由,主張刑案已開罰而提起行政訴訟抗罰。最高行政法院今(18)日認定,強冠在刑事部分已被裁罰1.2億元,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維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審見解,判決撤銷高市衛生局對強冠5000萬元的裁罰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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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黑心油事件」連環爆,強冠企業也被高雄市府衛生局查獲,購買餿水原料油約200噸製成「全統香豬油」等黑心食用油銷售。高市府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重判董事長葉文祥等人20年至8年徒刑,並對強冠裁罰5000萬元罰鍰。全案上訴後,高雄高分院判葉文祥應執行17年徒刑,另判5年徒刑為得易科罰金,並加重罰強冠公司1億2000萬元,沒收犯罪所得8150萬多元。

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的執行下,強冠公司繳清5000萬元罰金。強冠認為刑案部分已被判罰金,不服衛生局的行政裁罰興訟抗罰。

一事不二罰原則 高市府敗訴確定

高等行政法院高雄分院指出,依行政罰法第26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及違反《行政法》時,刑罰與行政罰之罰鍰不得併為處罰。因此,行政機關就司法機關已著手進行偵查或審理之同一行為,為免有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自應待該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緩起訴或經法院判決為無罪、免訴、不受理等確定後,才得據以起算裁處權時效,並於裁處權期間內裁處罰鍰。

一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去年因此認定「一行為不兩罰」原則,撤銷高雄巿衛生局裁處5000萬元的行政處分。高雄巿衛生局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維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審見解,高市府敗訴確定。

最高法院:若刑法不罰 高市衛生局可重新裁罰

最高行政法院發言人沈應南指出,判決定讞並非代表強冠賣黑心豬油不用被罰,而是行政處罰已經被刑事處罰所涵蓋。強冠公司「全統香豬油」的刑事案件部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去年8月間認定構成285罪,判強冠公司罰金1億2000萬元,強冠公司負責人葉文祥被判刑22年,應執行17年徒刑,另5年徒刑可易科罰金。

沈應南表示,法官認定本起行政案件與刑案為同一事實。依據行政罰法,行政罰與刑罰間,應以刑罰處罰,基於「一行為不兩罰」原則,行政罰部分須撤銷,因此今天駁回高雄巿衛生局上訴,全案定讞。但上訴最高法院仍在審理,若獲判無罪免罰定讞,高市衛生局仍可從刑案定讞之日起算3年內,對強冠重新裁罰。

2014年間,黑心食用油風暴席捲全台,高市衛生局對轄內產銷黑心豬油、劣質豬油的強冠公司、正義油品與頂新製油,各裁罰5000萬元。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都以「一事不二罰」原則及《行政罰法》刑罰優先原則,判決撤銷高市衛生局對3家公司的裁罰,強冠是首件黑心廠商勝訴暫免罰鍰定讞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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