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指林奕含與陳星像情侶」,檢方:不足以認定權勢性交罪

2017-08-22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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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教老師陳星被指控誘姦作家林奕含一案,南檢22日以證據不足為由,不起訴處分。(資料照,取自林奕含臉書)

補教老師陳星被指控誘姦作家林奕含一案,南檢22日以證據不足為由,不起訴處分。(資料照,取自林奕含臉書)

《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作者林奕含4月在家自殺身亡,外界將矛頭指向是補教老師陳星(本名陳國興)誘姦所導致。台南地檢署接獲民眾告發後展開調查,22日舉行記者會,認為陳星就涉嫌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的部分,除告發人主觀臆測外,具體犯罪事證不足,因此全案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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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檢經過113天偵辦,22日上午舉行記者會說明案件偵辦過程。南檢指出,林奕含在2008年高二下時到陳星授課的同心補習班補習,當時已滿17歲,且根據通聯記錄,兩人在2009年6月才有第一次聯絡紀錄。因此,南檢表示,即使兩人認識後有發生性行為,但因為林奕含已滿16歲,難以認定陳星是與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所以不起訴處分。

已結束師生關係 難以認定犯權勢性交罪

至於陳星是否犯有權勢或機會為性交罪,南檢表示,兩人在2009年6月已經結束師生關係;此外,雖林奕含的確有上過陳星的國文課,但陳星為補教老師,並非學校老師,對林奕含的在校成績評等,甚至學測成績也無決定權力,林奕含在同心補習班補習期間,與陳星應該無任何監督權勢、服從配合的關係,所以難認定陳星有利用權勢的可能。

南檢也指出,根據陳星所稱在2009年8月間開始與林奕含約會,再對照通聯記錄,以及林奕含在部落格的文章,還有證人所述,檢方推論兩人發生第一次性交行為最有可能是在2009年8月。檢方表示,當時兩人已結束師生關係,所以也不足以認定犯下權勢性交罪。

檢方:證人、醫療紀錄均未提及性侵

性交致被害人羞忿自殺罪部分,檢方表示,林奕含自殺遺書內容並未提及遭受性侵,且證人也曾指出林奕含患有精神疾病,常想要自殺,難認定自殺與遭受性侵有關。

檢方指出,在出版《房思琪的初戀樂園》,林女另有完成名為《初戀》的作品,檢方認為應是《房思琪的初戀樂園》的原始架構版本,而該原版小說並未見有描述任何強制地情節,且書中是以雙方合意交往乃至於合意性交的觀點書寫;且根據多位證人所述,都認為陳星與林奕含互動像情侶,林奕含也曾告知兩人交往中,未曾說過她遭受性侵一事。

檢方調閱林奕含台大醫院、成大醫院、奇美醫院等醫療紀錄,均未提及曾遭受性侵害一事。檢方說,林奕含2009年11月在台大第一次住院,是距離發生第一次性行為最接近的時間點,也未提及林女有遭性侵害的相關內容。  

檢方指出,林奕含心理諮商紀錄雖曾提及「被強迫」及「誘姦」等詞語,但林奕含也表明認為那一段經驗「就是一場戀愛」、「願意滿足對方」等語,在內容出現歧異情況下,難依此紀錄認定陳星是否在違背林奕含性自主意願下發生性行為。

南檢表示,本案調查後,除告發人主觀臆測的指述外,無其他客觀證據,基於對被告的無罪推定原則,應認定被告罪嫌均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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