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言之,在可預期的未來,符合「國民法官法」選案定義而啟動的國民法官法案件,固然每件可能是新聞的轟動標題,但其實只佔了每年40幾萬刑事案件中的1千件,佔不到0.25%,比大樂透中普獎(對中任3號)的機率3.12%(1/32)還低。
普遍來說,不知道喊了多少年以來的司法改革,至今仍受人詬病的地方,不外乎法官/檢察官問案態度不佳、不給當事人完全陳述的機會、辦案期間冗長等等。司法院最新109年「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結果選示,仍有超過4分之1(28.3%)對法官開庭期間給予陳述或答辯的時間勾選「不滿意」;超過3分之1(34.5%)的人不滿意法官審理案件的進度;36%的問卷不滿意「法官審判的公信力」。
但司法案件量龐大,拖垮整個司法體系,也是不爭的事實。根據統計,在地方法院,平均每一件民事案件要花34天(108年平均值)才能辦完,刑事案件將近是民事案件2.5倍,平均每一件刑事案件要花88天才能辦案。
純以刑事審判來說,平均每一個地方法院的刑事法官每月要辦完60到70件刑事案件,也就是每天(含休假)要寫完2份刑事判決,法官們才能「收支平衡」。檢察官們平均每人每月「收入」更高,平均80到100件是常態,亦即檢察官們每人每天要寫完3份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才能達到理想的「收支平衡」。就連CPU最快的電腦,也會過載,何況法官/檢察官也是人,再怎麼人中龍鳳,也得花時間搞清楚每個案件事實來龍去脈,牽涉到的法律條文也不全然相同,每件起訴書、判決書少寫了什麼,被當事人律師雞蛋裡找骨頭之外,還要被法律系教授們批評這個法官/檢察官缺乏人權意識、沒有憲法觀念、不懂得女權主義云云。
尤其讓司法機關人士崩潰的是,臺灣人民不喜花錢請律師,總覺得律師都是吸血鬼,只收錢不辦事。不分民刑事案件,人人都喜歡自己上法庭開庭。結果導致檢察官或法官經常得花大半時間在幫當事人釐清事實,整理時間順序,還要跟當事人法律名詞解釋,然後檢察官、法官腦袋裡想著辦公室裡的卷山卷海,會有好心情慢慢跟你解釋的司法官真是佛心來著。那一般人想要在臺灣法庭上看到像電影情節般精彩的法律辯論?…嗯,去電影院看吧。
有趣的是,在前面提及同一組問卷調查中,對「法院所提供的訴訟程序諮詢服務」感到不滿意的只有14.2%;對「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服務的便利性」感到不滿意的只有7%;對「對法院提供志工服務所帶來的幫助」不滿意的只有5.3%;對「對法院職員(如:行政人員、法警、櫃檯人員等)的服務態度」和「業務熟悉度」不滿意的也分別只有11.4%與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