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國人加重判刑」一銀盜領案3老外上訴 判刑4年餘定讞

2017-08-24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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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今(24)日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決,第一銀行盜領案被告安德魯等3人,被判刑4年6月至4年10月不等,全案定讞。(資料照,取自警政署網站)

最高法院今(24)日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決,第一銀行盜領案被告安德魯等3人,被判刑4年6月至4年10月不等,全案定讞。(資料照,取自警政署網站)

第一銀行ATM盜領案被告、41歲拉脫維亞籍安德魯(Peregudovs Andrejs)等3人,二審法院判決4年6月至4年10月不等刑期後,3人不服上訴。最高法院今(24)日駁回上訴,維持高院二審見解,判決被告安德魯有期徒刑4年10月、30歲羅馬尼亞籍米海爾(Colibaba Mihail)4年8月、34歲薩爾多瓦籍潘可夫(Niklae Penkov)4年6月,執行刑期滿或赦免後應驅逐出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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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去年7月9日、10日間,第一銀行北、中、南20家分行共41台ATM提款機,莫名自動吐鈔遭多名外籍車手準確取走,共被盜領8327萬元。檢警調專案小組查出ATM遭盜領集團事先植入遠端操控程式,來台領款車手包括19名外籍車手,全在7月11日之前離境。

安德魯7月11日抵台,住進外籍車手在君悅飯店保留的客房,米海爾和潘可夫同月16日入境,分頭處理外籍車手離境前打包分裝行李箱的贓款。檢警逮獲安德魯、米海爾和潘可夫,追回7748萬,並依妨害電腦使用等罪起訴3人,各求刑12年,另對19名已出境外籍車手發布通緝。至於短缺的582萬多元,疑被其他車手當成旅費和酬勞帶出境。

3嫌否認是盜領集團 來台「幫忙拿東西」

安德魯等3嫌到案被羈押至今,均否認是盜領集團成員,但都願意承認觸犯贓物罪,希望「判越短越好」。安德魯堅稱因欠朋友錢,所以受朋友之託來台「幫忙拿東西」。安德魯把贓款藏放北市內湖地區,並躲到宜蘭避風頭,被轄區宜蘭警方逮捕,他被捕沒反抗,還供出藏錢地點。

米海爾及潘可夫同日也被專案小組在台北逮捕,米海爾不斷強調:「不是你們口中的國際犯罪集團成員」,並宣稱自己遭利用,希望法官准許他交保,以便照顧來台探望他卻出車禍受傷的妻子。

潘可夫承認犯罪應受罰,請求法官考量不管判他幾年,「我都會錯過和家人相處時光、陪小孩成長時間」,加上他「對台灣生活方式,包括食物,都不很適應」,能准他假釋找工作付罰金。

最高法院認定為盜領集團成員 判刑4年多確定

檢方上訴認為3人應一罪一罰,上訴請求各加重改判12年徒刑。一審時台北地院認定是接續犯,依無故變更、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重判各5年、併科罰金各60萬元。

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5月18日宣判,認定安德魯等3人是盜領集團成員,並非被利用領款的工具,在本案負責贓款處理等關鍵性角色,有嚴懲必要,但無證據證明3人主導,考量他們犯後坦承搬運贓物等情況,因此酌減一審刑度,判安德魯4年10月併科罰金50萬元、米海爾4年8月併科罰金40萬元、潘可夫4年6月併科罰金30萬元,並諭知應於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檢方主張,3人多次犯罪應予分論併罰;安德魯及米海爾不服判決,認為判太重、對外國人有差別待遇,上訴請求輕判。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決,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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