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能會與經濟部的行為,是否構成公務員責任及國賠責任?
當前的問題就在於,原能會仍持續堅持其立場為「基於尊重最高民意機關」,並且「將依立法院之決議,在原能會完成審查、查證確認安全無虞,並向立法院專案報告後,方會同意機組恢復運轉。」、堅持這項已經由司法機關確認不具法律效力之決議,而怠於向立法院提專案報告。台電在明知原能會沒有要安排報告的前提下,自然無從提出啟動之申請,而這跟原能會於說明中疑似指謫台電消極怠惰之情況相違,與其說台電消極不作為,倒不如說是迫於無奈,申請的行為窒礙難行。若原能會已經被安排至立法院報告,台電當真會拒絕提出申請?
台電現為全台欠債最多的公司之一,欠債高達1兆674億元。在其財報之借款對象中出現一個來源為「基金借款」,在其中包括政府要求台電提撥供未來核能電廠拆廠及核廢料處理等核能後端運作支出的「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截至六月底為止,高達3253億元。除此之外,台電自2014年始轉虧為盈,但2017年上半年後由於火力發電之成本增加再度轉為虧損,且累積之彌補虧損應已突破千億元。
不能動用的基金高達3千多億;由於政治因素的攪和,雖然成本大增但仍須不斷增設的火力發電機組等,上述的因素一再的說明,若是原能會已經被安排至立法院報告,台電在這樣的情況下會拒絕提出核電重啟之申請?這種情況也殊難想像!
所以若核一廠一號機與核二廠二號機並非因為台電的消極而不能重啟,那麼原能會此種消極不作為,其法律依據為何?因為原能會的消極所造成社會民眾必須面臨缺電之重大成本及不安,難道不須承擔法律責任?事實上,由於部會之消極不作為,造成電業損失而遭提起訴訟的例子是存在的。日前台塑麥寮也因政治因素介入造成展延縮短之爭議,為了對股東有交代,台塑也以訴訟方式,積極向有關當局爭取權益,即便最終以敗訴收場。而原能會此種怠惰竟未被提告,令人感到十分意外。
原能會此一怠惰,將導致全民承受眾多高價電力(如燃氣)之損失、促成台電之負債持續提升進而面臨調漲電價須由全民買單,難道這些因原能會的不作為所造成的全民損失不構成國賠法之條件嗎(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二位主委與法院都已經表示無須尊重此種決議,原能會卻堅持遵守,要如何說明為非故意行為、非不法行為?造成全民在過程當中的諸多財產權、生存權侵害,難道不需負責?
相對於原能會的消極,行政院、經濟部倒是很積極的下指導棋,指示台電不要提出重啟的申請。或許在因果關係上,目前仍有爭論到底這些停電缺電,是否跟兩組核電機組停機之延宕有關,但至少原能會「故意」及「不法」之事證已經相當明確。雖然近期電價,因為政治因素之介入肯定仍會被凍漲,看似全民沒有受到損害;但朝三暮四效應的作用之下,火力發電持續攀升的成本以及台電巨量的負債遲早將轉嫁由民眾負擔,屆時全民必然受到重大的損害。更不用說八一五停電當天以及後續所造成電力系統不穩的停電已經造成的重大損失。
政治凌駕專業也就罷了,司法竟受立法與行政聯手霸凌?核能決策難道不能回歸法治國?
核一、二重啟爭議,不只顯示出國內對於能源議題不尊重專業的態度,更是流於民粹、人治,顯現出不尊重法治之詭譎現象!呼籲政府應儘速讓核能決策,回歸法治國!
近日林全院長接受專訪亦承認核二二號機恢復運轉,是因應電力缺口之「最後手段」,也為了核電重啟開了一扇門。但若回歸法治國:
若核電很危險→不只不該列為最後手段,甚至根本不應該列為手段之一。
若核電不危險→不該拖延,應直接即刻恢復供電!
否則,請政府即刻修法,修改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下,所有核子反應器之運轉年期!
*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